| 诺安股票(320003)招募说明书 |
| 基金简称:诺安股票 基金代码:320003 |
|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名称为:《关于同意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54 号),核准日期为:2005 年9 月7 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2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7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9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05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 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拟募集 的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或本招募说明书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 指《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持有期 自投资者获得该基金份额之日起不间断持有的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发售指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向投资者出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指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指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指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指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3. 设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 4. 法定代表人: 刘德树 5. 办公地址:同住所 6. 电话:0755-83026688 7. 传真:0755-83026677 8. 联系人:魏红 9.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10.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400 40%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4400 40% 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200 20% 合计 11000 100% (一)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05 年9 月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德树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机械进出口总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裁。 秦维舟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 理、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 有限公司副总裁。 江彪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南科技工业公司总经理、 深圳金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中国新纪 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 任、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 程公司董事长、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 主任、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 司长、副局长。 监事会成员 陈国钢先生,监事,会计学博士。历任美国农化集团公司财务经理、中化国 际石油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财会本部副部长、副总会计师、总 会计师。 曹冈先生,监事,教授。先后在北京工商管理专科学校、北京工业大学、北 京经济学院、北京轻工业学院和北京工商大学任教。担任过会计教研室主任、系 主任等职务。1982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易军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先后在农业银行广东顺德市分行任 外汇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员、国海证券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本公 司研究部总监。 经理层成员 姜永凯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上海新纪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2002 年10 月,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王铁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工程师。曾任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 副总经理、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三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奥成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基金经理 党开宇女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1 年4 月至 2003 年10 月任招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2003 年10 月加入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04 年5 月至2005 年1 月担任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诺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构成。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姜永凯先生担 任,委员包括:王铁林先生,副总经理;赵永健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党开宇 女士,基金经理;易军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 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 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 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 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 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着重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 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于发现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 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 政策,对公司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 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及督察长;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指标体系(包括标准差、跟踪 误差、下方风险、组合VaR 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 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 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 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 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 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 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设立日期: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710.24 亿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10-66107333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7 人,平均 年龄32 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2 月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 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止到2004 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 只,其中封闭式16 只, 开放式24 只,托管基金资产年均递增超过75%,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了1300 亿。 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 资产六大类12 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 年3 月获得《亚洲货币》 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 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 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和北京开设两个直销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办公地址:同住址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辛芳莉 (2)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 号大成大厦12A04 室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10-66419318 传真:010-66419316 联系人:吴娜娜 2. 基金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孙洪喜 (5)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9)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下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西街贡院六号E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涌涛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联系电话:010-65171188 010-65176811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 号1 号楼东区20 层2008 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电话:010-85866871 传真:010-85866877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韩勇、温京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同意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54】 号)和《关于同意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基金部函[2005] 【257】号)。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5 年11 月3 日到2005 年12 月6 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 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上述销售机构及其办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 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5% 10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 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 %。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在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 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 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④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 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 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2920010698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姓名;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诺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或简称为“购买诺安股票”,并确保最迟在2005年12月6日16:30前到 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 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 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2920010698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 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或简 称为“购买诺安股票”,并确保在2005年12月6日16:3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3)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 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 4.认购的限额 代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2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2000 元(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 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 亿份, 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 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 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传真或网上交易等 形式的申购与赎回,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 网上交易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如采取该种申购或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提前进行公告。 1. 直销机构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办公地址:同住所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辛芳莉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 号大成大厦12A04 室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10-66419318 传真:010-66419316 联系人:吴娜娜 2. 基金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孙洪喜 (5)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9)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下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起,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申购限制 1、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该交易帐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投资者一 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3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 过各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500万元 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10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 的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六、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 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决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2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 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