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募说明书(一) |
| 基金简称:基金鸿阳 基金代码:184728 |
|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1年11月26日 (T-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鸿阳证券 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 要】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5年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为成长价值复合型(即平衡型)基金,所追求的投 资目标是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并在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 流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最佳利益 发行总份额:2,000,000,000份基金单位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及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商业保险 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和网下向以商业 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发行时间:2001年11月28日(T日)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安排:发行成功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 规以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 指《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招募说明书:指《鸿阳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持有人: 指本基金单位的购买者或持有者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即20,000,000份基金单位。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 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 .5%,即10,000,000份基金单位,并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按发起时认购比例 分别持有。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 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鸿阳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王世珍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8层 设立日期:1987年9月30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7493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568816 传真:010-68568906 联系人:乔岩 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世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层 设立日期:1997年9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2492182 传真:0755-2080099 联系人:刘阿军 3、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陈辉明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设立日期:1985年5月27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2亿元人民币 电话:023-63603010 传真:023-63892725 联系人:黄刚 4、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吕延年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天信大厦 设立日期:1980年10月20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2-28408261、28408280 传真:022-28408262 联系人:赵长聚 李利铭 5、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赵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设立日期:1988年2月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电话:0531-6956565-2731 传真:0531-6942770 联系人:张芳 6、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谭向东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3515288、3515028 传真:0755-3515599 联系人:阳琨、张晖 (二)主承销商 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明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F、16F 电话: 021-52984848转878、851、866、801 传真: 021-52984414、52984152 联系人:刘韬、何忠伟、刘兆洋、李伟敏、徐荣健 (三)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 副主承销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 销 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上市推荐人 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世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层 电话:010-68085588-671 传真:010-68085688 联系人:马卫国、谭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金明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西滨河路9号中成大厦1009室 电话:010-64217701 传真:010-64217708 经办律师:陶修明、孙青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静 五、发行安排 (一)发行方式:鸿阳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发行规模为2,000,000,000份基 金单位。其中,由本基金的发起人认购20,000,000份基金单位;其余将采用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和网下向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配 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同时,在网上和网下进行适当的回拨;如仍有余额,由 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包销。基金管理人已与主承销商就本基金发行事宜签署 承销协议,并将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组织承销团履行包销责任。 (二)发行时间:2001年11月28日(T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 次发行,将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申购。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保留在上述发行时间投资者认购严重不 足致使基金无法正常成立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延长发行时间的权 利,如延长发行时间,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将另行公告。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及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商 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基金单位总份额2,000,000,000份,其中发起人认购份额20, 000,000份基金单位;网上发售份额拟定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0%(即1,584 ,000,000份基金单位),网下发售份额拟定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即396 ,000,000份基金单位)。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申购数量和发行数量,在网下发 售数量和网上发售数量之间作适当回拨。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元,其中: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费用人民币0.01元。 (六)网上发行安排: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的份额 必须为1,000的整倍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网上申购者单个帐户的 认购上限为本基金总规模的3%,即60,000,000份基金单位;本次基金发行只 能申购一次,多次申购只有第一次有效,一经申购,不能撤单。 (七)网下发行安排:申购基金的数量不得低于100万份基金单位,超出部分 必须是10万份基金单位或10万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除商业保险公司以外的一 般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上限为本次发行总额的3%,即6,000万份基金单位。商 业保险公司的申购上限为本次发行总额的10%,即20,000万份基金单位。 (八)本招募说明书仅对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1年11月 26日(T-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六、基金成立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加发起人认购量小于本次基金批 准发行总规模(即20亿份基金单位),余额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包销。主承 销商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帐户后,基金发行完毕,本基金依 法成立。 本基金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价值复合型(即平衡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 速增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和业绩优良而稳定的价值型上市公司,所追求的投资 目标是利用成长型和价值型两种投资方法的复合效果更好地分散和控制风险, 在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为基金持 有人谋求长期最佳利益。 (二)投资理念 成长价值复合型是国际通行的基金管理风格之一,将基金资产部分投资于 成长型上市公司,部分投资于价值型上市公司,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调整二 者的投资比例,使复合投资的结果更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以求更好地分散和 控制风险,实现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是国际上发展最为快速的经济体之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增长速度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增长速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和优化 产业结构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大的宏观背景必将使一大批上市公司经营环 境发生根本性改变,从传统业务中脱颖而出,业绩出现跳跃式增长。这些都为 成长型公司的选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也有相当多的 上市公司业绩优良而稳定,市盈率或市净率较低,成为价值型投资的良好选择。 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表明,在经济景气周期的上升时期,证券市场也比较繁荣, 成长型公司表现较好,在经济景气周期的下降时期,证券市场也相对萧条,价 值型公司表现较好,从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来看,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在取得 满意的收益率的同时,风险水平适中。 本基金将利用成长型与价值型投资收益相关度低的特点,有效地把握市场 偏好、趋势变化时所产生的机会,体现主动、灵活的管理原则并更好地分散与 控制风险,实现稳定增长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整体策略是在对市场和公 司深入研究把握的基础上,采取较为积极的投资策略,即在严格遵循投资组合 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对市场的判断,灵活调整成长型公司与价值型公司在股票 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公司股票与价值型公司股票。 (四)投资组合 1、投资组合的原则: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综合分 析宏观经济、行业、企业以及证券市场各种因素,确定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 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 (2)本基金为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其股票投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 成长型投资,另一部分为价值型投资。成长型和价值型投资的比例关系,根据 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但不论对成长型亦或价值型上市公司的投资最低均 不得低于股票投资总额的30%,最高均不得高于股票投资总额的70%。 本基金投资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公司处于市场导入后 期或高速成长前期,目前规模较小,但主营业务前景良好,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在过去、现在以及可以预见的将来可以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公司 盈利也相应增长,股本扩张能力较强,在主营领域,公司有优于同行业其他公 司的竞争优势;或公司的经营发展将发生积极变化从而使未来价值有较大增长, 但市场价格并未完全反映这种变化。 本基金投资的价值型上市公司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公司利润稳定且处于 较高水平,经营管理科学而规范,经营性现金流充足,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净率 与同行业平均的水平相比,处于偏低的水平;或公司具备某些领域的独特优势, 如资源垄断、政策性垄断、自然垄断、专有技术、专利权、品牌等,其实际价 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或被市场低估;或并购与重组已经成功,公司主营业务成 功转型,按照新行业的标准市盈率偏低。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3)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是进行投资决策的 重要参考; (5)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创新能力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 是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决策程 序如下: (1)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理念和投资限制的范围内,基 金经理委托研究发展部对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市场趋势和特点进行深入研究, 在此基础上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整体 方案决策的依据;同时,研究发展部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向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推荐股票的清单;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整体方案和股票推荐清单,结合自己对市场分析 和判断制定投资组合草案,投资组合草案包括计划投资股票的清单和数量范围;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 后形成投资组合方案;如草案不获通过,基金经理负责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 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继续讨论;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形成投资组合; (5)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6)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 承销股票的价格;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本基金由基金投资部下设的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组负责基 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成员有: 侯建刚先生,基金经理,36岁,经济学硕士,具有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 后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及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经理。 杨军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0岁,7年证券从业经历。1989年上海财经大 学本科毕业,曾先后供职于上海金华咨询有限公司,君安证券研究所、资产管 理部,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工作,2001年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于志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8岁。上海海运学院本科毕业,曾在新加坡海 皇船公司工作学习,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海外公司主持国际石油贸易、国 际结算工作,在美国获得MBA学位。2000年8月参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 工作。 此外,鸿阳基金管理组还配备了3至5名证券投资分析人员,协助上述人员 从事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其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 卖专用,最终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 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 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 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 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课题所撰写的研究论文的质量; 6、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开放程度。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 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 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做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管理 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 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 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发行风险 本基金采取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包销余额的方式发行,先由本基金的 发起人认购20,000,000份基金单位,再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 和网下向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并在网上 和网下进行适当的回拨,如网上和网下认购后仍有余额,则由主承销商组织的 承销团包销。虽然鸿阳基金作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可能获得投资者的积极 认购,但由于股市存在系统性风险,因此不排除承销团包销部分余额的可能, 目前承销团已作好了包销的准备工作。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市场的各种风险都会对指数化投资部分和积极投资部分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 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金专用 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 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证券,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为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 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 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 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即可,无须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公布中 期报告后三个月或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 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六、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尽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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