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扩募说明书(三) |
|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 基金代码:184700 |
|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成立时间: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7597196 联系人:黄秀莲 1、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从事我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 开办的一切金融业务。建设银行始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支持经济增长和防 范金融风险为重点,强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意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努 力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1994年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之后,全行综合性经 营能力、竞争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 益。 2、财务状况 截至2000年末,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已达25259亿元,一般性存款余额为 19933亿元,贷款余额13796亿元,1999年和2000年分别实现利润74亿元和83亿元。 3、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于1998年获准设立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基金 市场处、基金清算处、基金核算处、监督稽核处和综合处,在北京、上海和深 圳设有基金托管分部。总部员工28人。 4、主要人员情况 王雪冰先生,49岁,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历任中国银行美国地区 总经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光大银行副董事长、中国 银行党组书记、董事长、行长。 陈佐夫先生,46岁,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行领导。1997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 此前在高等院校及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多年。 江先周先生,40岁,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1986年进入中国建设 银行,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 人: (1)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 责的。 2、更换托管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 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本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 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 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7)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次扩募已经蓝天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在必要时可再进行扩 募或续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 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 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 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违约责任 二十三、基金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1年12月6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190,098943.51 交易保证金: - 股票投资: 8,648,646.99 债券投资: - 资产估值增值-股票: -1,919,221.99 资产估值增值-债券: - 新股配售: - 其它应收款: 825,472.34 基金资产总值: 197,653,840.85 应付管理人报酬: 48,732.98 应付托管费: 8,122.16 其它应付款: 8,836.93 负债合计: 65,692.07 实收基金: 200,000,009.00 本期净收益: -680,354.38 未分配收益: 187,716.15 未实现投资收益: -1,919,221.99 持有人权益合计: 197,588,148.78 基金资产净值: 197,588,148.78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0.9879 注:上述披露的本基金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附注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 3)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当天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交易日当 天的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以发行价计算;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 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 行存款。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净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二十四、重要事项提示 (一)本次扩募的权益登记日为2001年12月13日,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 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 到帐的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本次扩募基金持人认购价格为1.01元/基金单位,与权益登记日基金 单位净值可能不同,扩募后的单位基金净值将发生变化,其市场价格也会相应调 整,如持有人放弃认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1号文《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本基金的存续期为 十年(自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本次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的存 续期将延长5年,至2008年4月14日。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0]31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 范补充方案批复的通知》(深府办[2000]53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函》(深府办函 [2000]60号);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及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51号); (五)原蓝天基金2000年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000年6月20日公告); (六)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蓝天投资基金规范、移交、更 名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续期的法律意见书》 ; (七)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 (八)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九)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十)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十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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