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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鸿飞基金详情
基金鸿飞基金(184700)公告内容
扩募说明书(三)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 基金代码:184700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成立时间: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7597196  
  联系人:黄秀莲
  1、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从事我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
开办的一切金融业务。建设银行始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支持经济增长和防
范金融风险为重点,强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意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努
力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1994年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之后,全行综合性经
营能力、竞争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
益。
  2、财务状况
  截至2000年末,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已达25259亿元,一般性存款余额为
19933亿元,贷款余额13796亿元,1999年和2000年分别实现利润74亿元和83亿元。
  3、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于1998年获准设立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基金
市场处、基金清算处、基金核算处、监督稽核处和综合处,在北京、上海和深
圳设有基金托管分部。总部员工28人。
  4、主要人员情况
  王雪冰先生,49岁,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历任中国银行美国地区
总经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光大银行副董事长、中国
银行党组书记、董事长、行长。
  陈佐夫先生,46岁,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行领导。1997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
此前在高等院校及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多年。
  江先周先生,40岁,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1986年进入中国建设
银行,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
人:
  (1)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
责的。
  2、更换托管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
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本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
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
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7)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次扩募已经蓝天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在必要时可再进行扩
募或续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
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
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
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违约责任

  二十三、基金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1年12月6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190,098943.51
  交易保证金:                            -
  股票投资:                         8,648,646.99
  债券投资:                              -
  资产估值增值-股票:             -1,919,221.99
  资产估值增值-债券:                      -
  新股配售:                                -
  其它应收款:                         825,472.34
  基金资产总值:                   197,653,840.85
  应付管理人报酬:                      48,732.98
  应付托管费:                           8,122.16
  其它应付款:                           8,836.93
  负债合计:                             65,692.07
  实收基金:                        200,000,009.00
  本期净收益:                        -680,354.38
  未分配收益:                          187,716.15
  未实现投资收益:                  -1,919,221.99
  持有人权益合计:                  197,588,148.78
  基金资产净值:                    197,588,148.78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0.9879
  注:上述披露的本基金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附注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
  3)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当天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交易日当
天的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以发行价计算;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
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
行存款。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净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二十四、重要事项提示
  (一)本次扩募的权益登记日为2001年12月13日,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
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
到帐的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本次扩募基金持人认购价格为1.01元/基金单位,与权益登记日基金
单位净值可能不同,扩募后的单位基金净值将发生变化,其市场价格也会相应调
整,如持有人放弃认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1号文《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本基金的存续期为
十年(自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本次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的存
续期将延长5年,至2008年4月14日。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0]31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
范补充方案批复的通知》(深府办[2000]53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函》(深府办函
[2000]60号);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及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51号);
  (五)原蓝天基金2000年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000年6月20日公告);
  (六)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蓝天投资基金规范、移交、更
名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续期的法律意见书》 ;
  (七)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
  (八)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九)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十)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十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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