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扩募说明书(一) |
|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 基金代码:184700 |
|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本次扩募已经 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扩募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 【内容摘要】 基金名称:鸿飞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 基金规模:200,000,009份基金单位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184700 配售申购代码:188700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扩募总数量:299,999,991份基金单位 发起人认购数量:25,000,000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数量:274,999,991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比例:1:1.375 扩募价格:人民币1.01元/每份基金单位 权益登记日: 2001年12月13日 除权基准日: 2001年12月14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期:2001年12月14日—2001年12月20日 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期: 2001年12月20日—2001年 12月25日 基金发起人应认购部分缴款期:2001年12月14日—2001年12月20日 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缴款日:2001年12月26日 主承销商认购余额缴款日:2001年12月26日 停牌安排:2001年12月10日上午停牌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 记日前份额未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 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次扩募全部发起人总计认购25,000,000份基金单位,余下274,999,991份 基金单位以现有基金份额200,000,009为基数,按1:1.375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鸿飞持有人配售;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 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 人放弃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剩余 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包 销。 基金存续期从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本次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 长5年,至2008年4月14日。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 规以及《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原蓝天基金2000 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会《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扩募并续期以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 51号) 文件批准。 本基金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扩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鸿飞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 指《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 指《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 指基金鸿飞持有人 发起人 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主承销商 指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王世珍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8层 设立日期:1987年9月30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8.7493亿元人民币 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世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设立日期:1997年9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3、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陈辉明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设立日期:1985年5月27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2亿元人民币 4、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吕延年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天信大厦 设立日期:1980年10月20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5、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赵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设立日期:1988年2月 组织形式: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6、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谭向东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二)主承销商 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明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F、16F 电话: 021-52984848转878、866、801 传真: 021-52984414、52984152 联系人:刘韬、何忠伟、刘兆洋、李伟敏、徐荣健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金明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西滨河路9号中成大厦1009室 电话:010-64217701 传真:010-64217708 经办律师:陶修明、孙青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静 四、本次扩募背景 (一)本次基金扩募经蓝天基金2000年6月20日召开的2000年临时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1号文件批准。 (二)基金扩募理由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主要投资于业绩 能够持续高速增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最佳收益。基金 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为基金持有人谋求稳定 的回报。 五、法律意见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基金扩募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基金扩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扩募发行方案 (一)扩募数量 基金鸿飞将由200,000,009份基金单位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本次扩募全 部发起人总计认购25,000,000份基金单位,余下274,999,991份基金单位以现有 基金份额为基数,按1:1.375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鸿飞 持有人配售;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 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 售;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的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追加认 购;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扩募价格 本基金扩募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三)扩募方式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总份额200,000,009份为基数,按1:1.375的比例,向 基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配售274,999,991 份基金单位。 全部发起人共计认购扩募总份额的5%,即25,000,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 者认购,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认购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商 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基金发 起人追加认购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将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前后基金份 额变动如下: 单位:份基金单位 项目 扩募前 扩募增加额 扩募后 比例 发起人 — 25,000,000 25,000,000 5% 社会公众份额 200,000,009 274,999,991 475,000,000 95% 总份额 200,000,009 299,999,991 500,000,000 100% (五)本基金扩募配售、认购时间安排 权益登记日: 2001年12月 13日 除权基准日:2001年12月14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起止日:2001年12月14日至2001年12月20日 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期: 2001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25日 基金发起人应认购部分缴款期:2001年12月14日至2001年12月20日 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部分缴款日:2001年12月26日 主承销商认购余额缴款日:2001年12月26日 (六)停牌安排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刊登日即2001年12月10日上午停牌。 七、本次扩募认购办法 (一) 认购缴款起止日期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起止日:2001年12月14日—2001年12月20日(期内券 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缴款期:2001年12月20日—2001年12 月25日 发起人认购缴款期:2001年12月14日—2001年12月20日 发起人追加认购日:2001年12月26日 主承销商认购余额缴款日:2001年12月26日 (二) 缴款地点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地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基金鸿飞托管 券商营业网点。 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在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缴款。 (三) 缴款办法 1、 持有人凭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帐户卡认购基金。认购时填写“鸿飞 配售”买入单,交易代码:“188700”,每份基金单位1.01元,认购限额为权益 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乘以1.375。 2、 发起人应认购部分的认购款直接划至托管人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专户。 3、 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部分的缴款方式。 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商业保 险公司最低申购数量为100万份基金单位,申购数量必须为100万份基金单位的 整倍数。商业保险公司的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的10%,即5,000万份 基金单位,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的3%,即1,500万份基 金单位。 (1)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填写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鸿 飞要约表(见2001年12月10日刊登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申购定金付款凭证、营业执照复 印件一并于2001年12月21日下午4:00前传真至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韬、何忠伟、刘兆洋、李伟敏、徐荣健 电话: 021-52984848转878、851、866、801 传真: 021-52984414、52984152 (2)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30%缴纳定 金,且定金须在2001年12月21日下午4:00时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 户名: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05520313020004218;开户行: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部)。投资者务必确保资金准时抵达,逾期交纳定 金的申购将视为无效申购。只有按格式要求填写了认购要约表且申购定金按时 到帐的申购才为有效申购。 (3)对于获得发售的机构投资者,其交纳的定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款,如 果已交纳的定金多于认购基金所需的资金,其多余部分将在2001年12月25日返 还; (4)对于获得发售的机构投资者,在接到主承销商发出的《基金鸿飞发售 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后,如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 在2001年12月25日下午4:00以前补足认购款,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再退还,用 作弥补承销损失,其认购同时将转为无效申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配售价格为1.01元(含0.01元扩募费用), 不再收取任何手续费。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本次扩募部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应于本次扩募时总计认购不低于基金总 规模1%的基金份额,且在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0.5%的基 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上市流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1998 ]29号文)的要求,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 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超过3%的投资者可以参加配售,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并要求在基金上市 后六个月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能够持续高速增长的成长型上 市公司,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最佳收益。 (二)投资理念 成长型的投资是国际基金业较为通行的投资风格之一,其基本理念是发现 并选择业绩能够保持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通过公司业绩的高速增长 实现投资收益。积极则是指在对所投资上市公司合理定价的基础上,以积极策 略决定买入和卖出时机,当市场价格低于合理定价时买入,市场价格高于合理定 价时卖出。 目前我国是国际上发展最为快速的经济之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增长 速度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增长速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和优化产业 结构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大的宏观背景必将使一大批上市公司经营环境发 生根本性改变,从传统业务中脱颖而出,业绩出现跳跃式增长。这些都为成长型 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以下几类成长型企业:属于朝阳 行业的企业、国际竞争中具备比较优势的企业、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 实现产业转型的企业、具备行业垄断或优势的龙头企业。本基金对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的行业状况、竞争优势、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进行深入研究,借鉴国际通 用的权益资本定价的模型和方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进 行合理的定价,以此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 (三)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A股中具有较高成长性且发展前景 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 2、投资组合 (1)投资组合的原则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行业、企业以及证券市场各种因素,确定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 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 2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投资于成长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 总额的50%。 (2)由于本基金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蓝天基金规 范设立而成,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为自基金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调整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如在移交基准日,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高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应以此移交日投资组合的比例为上限; 2如在移交基准日,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应以此移交日持仓量为上限; 3如在移交基准日,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超过该证券的10%,应以移交日持仓量为上限; 4如有其它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都应以此移交日的投资量为上 限。 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成长型企业选择的依据: 本基金投资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应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业绩高速增长,虽然 有些公司可能当期市盈率或市净率水平较高,但市场预期其未来盈利前景良好。 具体来说,成长型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公司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有充分的成长空间; 2预计公司净利润在未来几年内可保持较高增长幅度,且股本扩张速度较快; 3公司业绩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与主营业务性质相同或相 似的投资收益)的增长; 4预期公司发展将发生积极变化(如购并和重组等)从而使未来盈利能力得 到实质性改善; 5公司有优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某种竞争优势。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是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是进行投资决策的 保证;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创新能力及对公司综合价值评估是 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 2、决策程序 (1) 证券分析人员提出研究报告 在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基础上,选定重点关注 的股票范围;由基金内部研究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 的股票向基金经理作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研 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整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证券分析人员的研究报告后,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对基金的总体仓位控制、投资组合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整体投资计划,结合证券分析人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基金经理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 易室下达具体的交易指令。 (5)风险评估小组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方晔女士担任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基金鸿飞基金经理方晔女士,30岁,管理学硕士,具有5年证券从业经验,先 后任职于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自2000 年6月起,从事蓝天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与开业工作。 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发行风险 本次扩募全部发起人总计认购25,000,000份基金单位,余下274,999,991份 基金单位以现有基金份额200,000,009为基数,按1:1.375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鸿飞持有人配售;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 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 人放弃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的剩 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 包销。虽然基金鸿飞作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可能获得投资者的积极认购, 但由于股市存在系统性风险,因此不排除主承销商包销部分余额的可能,目前主 承销商已作好了包销的准备工作。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股票由于 行业背景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导致股票价格的波 动,使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与市场总体水平相比,新兴行业的成长型公司的股票可能会有比较剧烈或 无规律的市场波动;在高新技术领域,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此类成长型公司 的产品有可能迅速过时,使公司的利润增长速度大幅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相关的影响。 (四)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基金 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 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 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调整期(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后6个月)过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即可,无须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 (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 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 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 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列示市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 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 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 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以上;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1、基金提前终止; 12、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 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将天天基金网设为上网首页吗? 将天天基金网添加到收藏夹吗? 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征稿启事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服务条款 法律声明 意见与建议 网络实名:东方财富网 通用网址:东方财富网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51703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