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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鸿飞基金详情
基金鸿飞基金(184700)公告内容
基金鸿飞(184700)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 基金代码:184700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基金发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扩募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1号文批准。 
  2、本次扩募由发起人认购25,000,000份基金单位,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
单位1.01元人民币。 
  3、本次扩募按1:1.375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配售
274,999,991份基金单位,配售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1元人民币;持有人放
弃配售部分,由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
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的余
额由主承销商包销,认购价格均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1.01元。 
  4、本基金存续期为10年,从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止,本次扩
募配售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4月14日。 
  5、本基金扩募配售、认购时间表如下: 
  时间                事项 
  2001年12月13日         权益登记日 
  2001年12月14日         除权日 
  2001年12月14日-12月20日   基金持有人配售缴款期 
  2001年12月14日-12月20日   基金发起人应认购部分缴款期 
  2001年12月20日-12月25日   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
期 
  2001年12月26日         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部分缴款日 
  2001年12月26日         主承销商认购余额缴款日 
  6、本公告只对鸿飞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1年11月23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
告书》,以及2001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7、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
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
售权,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8、本基金此次扩募部分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扩募配售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鸿飞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公告      指《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持有人      指基金单位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    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主承销商     指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扩募的基本情况 
  1、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31号文《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
,以及有关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其他规定,经2000年6月20日蓝天基金临
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由原蓝天基金清理规范更名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发起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本次扩募、续期背景 
  由原蓝天基金经清理规范成立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6月20日采
用通讯方式召开了临时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上市后,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上市以后的扩募、续期等事项。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扩募和续
期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以及鸿阳证券投
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51号)批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01年11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根据该批复,同意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总份额在
上市后由原来的200,000,009份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后,本基金存续期
延长至2008年4月14日。 
  3、扩募配售数量 
  本次扩募由发起人认购其中的25,000,000份基金单位,再以现有基金总份
额200,000,009份为基数,按1:1.375的比例,向2001年12月13日(基金权益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配售274,999,991份基金
单位。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
资者认购,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认购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
;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追加认购;基
金发起人追加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4、扩募配售价格 
  扩募配售价格均为:每份基金单位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四、扩募配售方案 
  1、扩募配售对象与配售比例 
  本次扩募配售对象为本基金的发起人、权益登记日(2001年12月13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鸿飞持有人以及国
内依法设立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将以权益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为基数,按照1:1.375的比例对基金持
有人进行网上配售。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总份额的5%,即25,000,000份基金
单位。 
  持有人配售剩余的基金份额,由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
认购剩余部分由发起人追加认购,发起人追加认购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扩募配售地点 
  与深交所联网的全国各鸿飞基金托管证券商营业网点。 
  3、权益登记日2001年12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可在指定配售时间内,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全国各
证券商营业网点,以公布的配售价格和配售认购办法进行认购缴款。 
  4、权益登记日: 2001年12月13日 
  5、除权基准日:2001年12月14日 
  五、配售认购、缴款程序 
  1、持有人认购方式 
  (1)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可在指定认购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各交易网点以公布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进行认购委托。逾
期未缴款的持有人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2)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应在认购缴款前向自己的资金帐户中存入足
够资金, 一经办理认购手续,认购资金即被冻结,投资者完成认购手续后,不
得撤单。 
  (3)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在认购缴款时间到各自证券交易营业部办理
认购缴款手续,认购简称:“鸿飞扩募”,申购代码:“188700”,每份基金
单位价格为1.01元人民币,认购数量限额为截止权益登记日所持的基金单位份
数乘以配售比例1.375。 
  (4)在扩募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
能获得扩募配售权。 
  (5)向基金持有人配售认购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统计
有效认购的户数和有效认购总量,并将持有人放弃认购的数量于2001年12月20
日收市后通知主承销商和基金管理人。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除发起人或
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
的3%。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可以参加配售
,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并在基金上市后六个月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2、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方式 
  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以商业保
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数量为100万份基金单位,申购数量必须为
100万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一般机构投资者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
的3%,即1500万份基金单位;商业保险公司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
的10%,即5000万份基金单位。 
  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要约认购发售原则为:要约认购数量之
和大于持有人放弃配售的数量,则按比例配售;要约认购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持有人放弃配售的数量,则按要约数量发售。 
  (1)申请登记与缴纳定金 
  1)有意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有关规定开立深交所证券交易帐户及
资金帐户,详细填写《机构投资者认购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要约表》(附后,可
复印放大),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申购定金付款凭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于2001年12月21日下午4:00前传真至光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联系人:刘韬、何忠伟、刘兆洋、李伟敏、徐荣健 
  电话: 021-52984848转878、851、866、801 
  传真: 021-52984414、52984152 
  2)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30%缴纳定金
,且定金须在2001年12月21日下午4:00时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
户名: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05520313020004218;开户行: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部)。投资者务必确保资金准时抵达,逾期交纳定
金的申购将视为无效申购。 只有按格式要求填写了认购要约表且申购定金按
时到帐的申购才为有效申购。 
  3)对于获得发售的机构投资者,其交纳的定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股款,
如果交纳定金的数量大于认购基金所需的资金,其多余部分将在2001年12月25
日返还; 
  4)对于获得发售的机构投资者,在接到主承销商发出的《基金鸿飞发售
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后,如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
能在2001年12月25日下午4:00以前补足认购款,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再退还
,用作弥补承销损失,其认购同时将转为无效申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缴纳足额认购资金 
  1)主承销商将向获得发售的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发出《通
知书》,该《通知书》中将确定该机构投资者可认购的基金数量及尚需补交的
认购款; 
  2)获得发售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1年12月25日下午4:00以前将其应补
交的认购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付款凭证传真至主承销商
; 
  3)提请认购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3)公布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情况 
  2001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
布投资者网下认购结果。 
  (4)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价格为1.01元(含0.01元扩
募费用),不再收取任何手续费。 
  3、基金发起人认购方式 
  基金发起人应认购部分在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处缴款。 
  发起人追加认购部分缴款必须于2001年12月26日划至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六、清算与交割 
  1、在扩募配售缴款期间,全部配售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冻结期间的资金
利息,属于基金资产。 
  2、发起人应认购份额缴款直接划至托管人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专户。 
  3、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
。 
  4、发起人追加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 
  七、扩募费用 
  1、有效认购部份的认购费用在扣除会计师费、律师费、上市推荐费、扩
募承销费、发行公告费、材料制作费、上网认购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 
  2、本次除上网定价配售扩募的手续费外,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
等其他费用。 
  3、上网认购手续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实际认购成交金额的0.25%提取
。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参加上网定价认购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手
续费自动划转到各营业部帐户。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扩募部分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应于本次扩募时总计认购不低于基
金总规模1%的基金份额,且在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0.5%
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上市流通。 
  九、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王世珍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8层 
  电话:010-68568816 
  传真:010-68568906 
  联系人:乔岩 
  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世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层 
  电话:0755-2492000 
  传真:0755-2493318 
  联系人:刘阿军 
  3、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陈辉明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电话:023-63603010 
  传真:023-63892725 
  联系人:黄刚 
  4、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吕延年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天信大厦 
  电话:022-28408261、28408280 
  传真:022-28408262 
  联系人:赵长聚 李利铭 
  5、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人代表:赵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电话:0531-6956565-2731 
  传真:0531-6942770 
  联系人:张芳 
  6、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谭向东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电话:0755-3515288、3515028 
  传真:0755-3515599 
  联系人:阳琨、张晖 
  (二)主承销商 
  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明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F、16F 
  电话: 021-52984848转878、851、866、801 
  传真: 021-52984414、52984152 
  联系人:刘韬、何忠伟、刘兆洋、李伟敏、徐荣健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金明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西滨河路9号中成大厦1009室 
  电话:010-64217701 
  传真:010-64217708 
  经办律师:陶修明、孙青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静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12月10日 
  附件: 
           机构投资者认购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要约表 
机构名称 
注册资本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申购经办人 
深圳证券帐户名称 
深圳证券帐户号码 
托管券商名称 
托管券商深交所席位号 
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 
传真 
申购数量(份基金单位)       大写: 
                 小写: 
申购金额(元)           大写: 
                 小写: 
退款路径(注明开户行、帐号、收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章: 
  主承销商声明: 
  1、请认真填写上表并加盖公章后,与营业执照复印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号:021-52984414、52984152)。上述表格不得
漏填及误填,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数量为100万基金单位,申
购数量必须为100万基金单位的整数倍,一般机构投资者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
募后总份额的3%,即1500万份基金单位;商业保险公司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
募后总份额的10%,即5000万份基金单位。 
  3、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30%缴纳定金
,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补足款,所缴款项必须在相关规定日期下午4:00
以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
055203130200042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部)。投资
者务必注意资金的在途时间,确保资金准时抵达。 
  4、若有疑问,请打下列电话进行咨询: 
  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韬、何忠伟、刘兆洋、李伟敏、徐荣健 
  电话: 021-52984848转878、851、866、801 
  传真: 021-52984414、52984152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阳琨、张晖 
  电话:0755-3515288、3515028 
  传真:0755-351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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