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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富基金(162006)公告内容
长城久富核心(162006)招募说明书
基金简称:长城久富 基金代码:162006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年2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号文核准的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2月12日起,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18
    七、基金的存续...........................................................................................................................................19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2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33
    十二、基金的投资.......................................................................................................................................34
    十三、基金的财产.......................................................................................................................................37
    十四、基金财产估值...................................................................................................................................3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5
    十九、风险揭示...........................................................................................................................................49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5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8
    二十五、备查文件.......................................................................................................................................79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久富:  指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做出的修订,本基金合同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基金久富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2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  指自《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3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8、联系人:汪晨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4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七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0755-83680399
    11、注册资本:壹亿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5%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公司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平先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宝安集团分公司副总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分析师、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龙熙霖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师。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吕莉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宁夏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监事长。
    贺若先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历任国家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北方研究部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战略办主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购并业务总部总经理。
    5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崔泽军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妍,女,1965年生,1991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贸易咨询部部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
    任俊杰先生,大学本科毕业。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现任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原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历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麦建光先生,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历任安达信深圳、广州分公司主管合伙人,安达信国际组织合伙人,现任华隽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杉,男,1964年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现任职于中华工商时报社,曾任总编辑助理,现任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关林戈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公司监事
    阮争先生,大学本科毕业。历任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经理,港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基金部投资经理,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基金部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并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杨传益女士,会计师。历任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兼证券交易营业部主任,宁夏证券登记公司经理,宁夏证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6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罗世容女士,大学本科毕业,会计师。历任四川轻工厅盐业学校财经教研室主任,海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主办会计,长城证券总部财务主管、长城证券总部深圳二部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深圳一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公司审计监控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张建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托证券发行部科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业务管理总部辽宁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田德良,男,1966年生,2005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任经理助理、事后总稽核。现任职于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会计部经理助理、会计部副经理、会计部经理、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项目评估部项目经理、业务发展总部客户经理,现任自营业务总部项目经理。
    李建中先生,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总经理、资产监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运行保障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林戈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余骏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
    汪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先后兼任研究策划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经理。
    7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韩浩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项志群先生,1969年生,1992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
    项志群先生于1992-1995年在航天CAD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1995-1997年在经易期货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交易主管;1997-2001年在海南证券有限公司工作,任交易部副经理。
    项志群先生2001年11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集中交易、基金投资工作,曾任交易主管,现任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项志群先生多年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工作,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在长城基金任职期间,项志群先生表现出了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其管理的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项志群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执业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精神。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关林戈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经理。
    汪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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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10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11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12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458.04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38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5年末,资产总额为14234.39亿元人民币,实现税后利润92.49亿元人民币。根据《银行家》杂志最新排名,交通银行按资产总额排名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第73位。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
    13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地商业银行。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5年被《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6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阮红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6年底,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湘财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证券投资基金、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托管了2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日兴AM中国人民币A股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近1000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生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5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0755-83680399
    网站:www.c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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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站:www.bankcomm.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 58598835
    传真:(010) 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17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1楼
    负责人:李秉心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秉心、徐海宁
    电话:0755-82900952
    传真:0755-82900965
    联系人:黄剑敏
    电话:0755-82900952
    传真:0755-8290096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投资基金(LOF)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及久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号)批准,由原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久富于2002年4月18日在深交所上市,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5月20日)。本基金于2002年5月28日成功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1元,发起人认购500万份,其余49500万份由社会公众持有,扩募部分于2002年6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2007年1月 15日,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久富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久富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2007年2月12日起,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
    富岛基金:海南富岛基金于92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字(1992)市
    18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管字23号文]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为海南省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富岛基金为封闭型信托投资基金,封闭期为20年,基金规模为16000万单位。基金从1992年8月3日起,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富岛基金在1992年,送股比例为10送2股;1996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1997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其余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兴沈基金:兴沈基金是于1992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0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兴沈基金规模为3510万份基金单位,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30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0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兴沈投资基金于1992年10月23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兴沈基金在1993年送股比例为10送1.7股;1994年至1997年每年分红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9元、1.5元、0.8元、0.5元;以后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久盛基金:久盛投资基金是江西省证券公司于1992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157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江西省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久盛投资基金规模为3509万份基金单位,江西省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29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9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久盛投资基金于1993年9月17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久盛投资基金历年平均分配率为10.20%。
    依据《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 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47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号)、《关于沈阳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4号)的有关精神,富岛、久盛、兴沈投资基金现被清理规范。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久富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
    19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4月5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集中申购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的具体场所请见本基金开通场内申购赎回的相关公告);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20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场外集中申购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集中申购代码为162006。
    2、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适用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集中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200万元 0.7%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集中申购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办理集中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手续费=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资金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计算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对于办理场外集中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到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集中申购优惠费率为1.0%,这100,000元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5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集中申购手续费=100,000-99,009.90=990.1元
    集中申购份额=(99,009.90+55)/1.000=99,064.90份
    4、场外集中申购的限额
    通过本基金代销网点进行场外申购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
    21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申购金额不设限制。
    5、场外集中申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集中申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的款项。
    (2)基金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已提交的申购申请不得撤销。
    (3)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凭证。
    6、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场内集中申购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集中申购代码为162006。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2、投资者场内集中申购需缴纳集中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集中申购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集中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集中申购费率。
    4、场内集中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挂牌价格×(1+集中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集中申购费用=挂牌价格×申购份额×集中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挂牌价格×申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申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申购资金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计算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集中申购费率为1%,假定该
    22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笔申购产生利息5.20元。则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申购金额=1.00×10,000×(1+1%)=10,100元
    申购费用=1.00×10,000×1%=100元
    净申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份(保留整数位)
    即:投资者申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元,申购费用为1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5、场内申购的限额
    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申购份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七)原久富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转换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原有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L+3日,其中L为集中申购截止日),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准日(L+3 日)的份额净值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原持有人基金份额增加,基金资产净值未发生变化。转换份额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账户持有10,000份原久富基金份额,转换当日久富基金份额净值为1.7654321元,则新基金份额为:
    新基金份额=10,000×1.7654321=17,654份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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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4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时间在本基金相关公告中规定。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3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场内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
    25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98,521.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
    可得到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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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时间在本基金相关公告中规定。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3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27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申购基金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申购份额计算单位为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受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实施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M<200万元 1.0%
    200≤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收取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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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等,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29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25%=25.63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可得到10,224.37元赎回金额。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30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总数)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别
    31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32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33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平稳增长背景下的持续成长所带来的良好收益,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实现稳定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60%-95%,债券占基金总资产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具有核心成长优势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依托长城基金公司富有效率的研究团队,执行严格风险收益配比原则与选股流程,重估值、弱偏好,努力突破自身的习惯性束缚,以追求知行合一、坚持不懈的工作
    34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理念构建均衡而富有活力的投资组合。
    (四)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的核心策略是"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同时根据市场偏好适度配置主题类资产以保持组合的均衡性。精选原则将继承基金久富以往富有成效的核心企业评价体系,以"具备核心竞争力、能够在市场中获取超额收益的企业"为主,构建均衡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对于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金融产品等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主次分明,以股票为主。基于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分析,结合主要投资对象-具备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估值水平,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在重点投资于具备持续成长能力与获取超额利润能力的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匹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将立足于公司的估值体系,在平衡市场总体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将重点投资于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成长性企业,强调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判断,及核心竞争力所拥有的超额收益能力的评估。同时适度兼顾因行业发展、重组购并等要素的变化而导致的估值调整所带来的阶段性机会;对于新经济、新业务模式等创新型公司依据供求关系、市场地位、发展前景给予一定估值弹性;对于主题类资产则重点把握市场心理与企业重估的实质性基础。股票组合构建所追求的目标是双高:高α、高夏普比率。
    3、基金操作策略
    本基金的操作策略核心有二,一是保持组合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主要在于股票类资产的操作倾向于长、中、短期类目标的处理,其中长期类资产依据估值水平的变化调整权重,而中、短期类资产的选择是为了发掘新的长期投资目标。二是降低组合的风险系数,保持组合均衡,主要通过行业配置、主题配置、持股集中度的调整以及均值偏离度的评估等操作来保持组合的均衡,降低组合的风险。
    4、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市场投资风险较大时,将择机把部分股票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以获取较稳定的收益。由于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仍处于制度完善与规则建立的发展阶段,本基金采取组合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结合收益率曲线选择有利投资品种,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并综合运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跨市场套利、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实现债券组合的动态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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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衍生金融工具套利和风险锁定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等金融工具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则以控制风险为目标,作为主动型基金将始终保持较高的股票投资仓位,金融衍生产品将会是本基金锁定风险的工具,但不作为投资目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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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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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权债务互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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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如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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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