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国天惠(161005)招募说明书 |
| 基金简称:富国天惠 基金代码:161005 |
|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 本招募说明书印刷时间:2005年9月 本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8 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5」143 号文《关于同意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以及中国证监会2005年9 月7 日证监基金字「2005」152 号文《关于同意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批复》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 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基金销售 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 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 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3410666 传真:(021)63410617 联系人:林志松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05年8月31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 进行重点风险监督、控制与管理, 就基金投资制定控制公司内部风险的政策, 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研究制定风险控制的办法。 公司目前下设十个部门和一个分公司, 分别是:基金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市场发展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基金清算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 下设基金经理组和集中交易室, 分别负责基金管理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研究策划部负责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资产管理部负责社保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投资与客户服务。市场与发展部负责产品研究与设计、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基金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 跟踪研究新技术, 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计划和战略的拟订、督办以及公司财务。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文字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截止到2005年8 月31日, 公司有员工102 人, 其中56%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3 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生于1954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 副董事长, 总经理。生于1963年, 中共党员, 经济师, 经济学博士。历任河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 并于1989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现任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生于1952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 董事。生于1948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南码头分理处会计员、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会计出纳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分行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 董事。生于1958年, 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 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葛航先生, 董事。生于1966年, 大学本科, 经济师。历任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龚浩成先生, 独立董事。生于1927年, 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助教、讲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讲师;上海文汇报社编辑;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行长、教授;(兼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兼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 徐伟先生, 独立董事。生于1963年, 硕士学位。历任江苏镇江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师;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珠海公司业务部经理;镇江市第三产业发展总公司业务部经理;上海机电控股(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员;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刘保玉先生, 独立董事。生于1963年, 法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生于1965年, 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李础前先生, 监事。生于1957年, 经济管理硕士。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沈寅先生, 监事。生于1962年, 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经理。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助理、法律事务室副主任。 夏瑾璐女士, 监事。生于1971年,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毕天宇先生, 监事。生于1972年,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北方工业上海公司内贸处销售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 副总经理。生于1965年,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 李长伟先生, 副总经理。生于1964年,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陈继武先生, 副总经理。生于1966年, 工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浙江农行信托证券部职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计财处主管;浙江国际信托投行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金元、基金隆元基金经理;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投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志松先生, 督察长。生于1969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生于1973年, 管理学博士, 六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担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策划部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 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5人, 平均年龄30岁,8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七年来, 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到2005年7 月底,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8只,其中封闭式16只, 开放式32只, 托管基金资产年均递增超过75%.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3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 、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 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 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 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 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6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 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 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3410666-880 传真:(021)6341089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21)5359467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2919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联系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1102(深圳)、(0755)25125666(深圳以外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www.lhzq.com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1)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热线:(0531)82024197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任磊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1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 (1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龙涛 客服热线:(021)50585609、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夏尚 客服热线:(0755)9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51)516167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唐泳 客服热线:(0551)5161671 公司网站:www.hazq.com或www.huaans.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永 客服热线:800-6200-071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热线:(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胡定旭 联系电话:(021)63070766 传真:(021)63243522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陆永炜、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8 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5」143 号文与2005年9 月7 日证监基金字「2005」152 号文核准。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节仅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 、场内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 )发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销售渠道为所有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3 、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4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 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4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 元, 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5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 1.0% 单笔认购最高费用 5万元 (6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7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认购的数额约定 (1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 份, 超过1,000 份的为1,000 份的整数倍; (2 )场内认购每笔认购量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 (3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6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7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 +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所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2%,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4 元, 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2%)=10,12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4/1.00=4份 即: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10,120元,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为4 份。 8 、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基金份额的场内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仅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 )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 、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4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按面值发售; (4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 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 1.0% 单笔认购最高费用 5万元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 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6% 1年—3年(含) 1.0%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5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6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6 、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 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7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8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第3 位四舍五入。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利息为2 元, 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1.2%)=4,940.71元 前端认购费用=5,000 -4,940.71=59.29 元 认购份额=(4,940.71+2 )/1.00 =4,942.7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 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利息为2 元, 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 +2 )/1.00 =5,0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可得到5,002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 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基金申购赎回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净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净值。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 )申购费 投资者场内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100万元 以上(含) 1.2% 单笔申购最高费用 6万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赎回费 投资者场内赎回, 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定为0.5%.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6 、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财产所有。 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四: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 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 =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 份, 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 =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0个月,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费用=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 =10,19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 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 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第3 位四舍五入。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第3 位四舍五入。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6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 1.2% 单笔申购最高费用 6万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 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定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7 、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财产所有。 8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假定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元、100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达到单笔申购上限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988,142.29 4,940,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60,000.00 申购份额(=C/1.200) 8,210.18 823,451.91 4,116,666.67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n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