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基金档案主页
基金数据
基金资讯
实用功能
主力数据
基金吧
查询基金公告
中小板ETF基金详情
中小板ETF基金(159902)公告内容
中小板(159902)招募说明书
基金简称:中小板ETF 基金代码:159902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4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8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一、绪言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基金合同: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其中,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理机构限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4.销售代理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销售代理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其中,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
    29.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股票认购、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2.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存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38.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4.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5.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7.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329,简称为“中小板P”)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代表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指数。
    4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2.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累计报酬率: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6.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指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联系人:张弘弢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业务主管。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军先生:硕士。基金从业经验7年。1999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商业、电力行业研究员,以及华夏成长基金经理助理、兴华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回报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杨爱斌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石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文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社保股票组合基金经理。
    张益驰先生: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若该证券为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则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中央交易室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74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我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上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拥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2)发售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3)发售主协调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孙丽、李莹莹
    (1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14)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人代表: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0431)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传真:(0532)5022025
    联系人:丁韶燕
    (1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童怡腾
    (1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1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87691530
    传真:020-87691530
    联系人:邸亚娟
    (20)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783748
    联系人:余少南
    (2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1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5585661
    传真:(0371)5585661
    联系人:巴冠华
    (22)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李蔡
    (23)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2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2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电话:(021)58796226
    传真:(021)68875123
    联系人:王欢
    (2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63786240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 陈国才
    (2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夏尚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刘芳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2794
    联系人:余江
    (3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32)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686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杨柳
    (33)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34)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3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联系人:付英梅
    2.场外现金发售和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08
    联系人:吴志军
    3.场外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n
    4.场内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严峰 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李永飞
    经办律师:李永飞 戴钦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许康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6]92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以及股票认购等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场外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6年5月22日至2006年6月16日进行发售。其中,场内和场外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06年5月22日至2006年6月16日,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16日。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场内现金认购、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场内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06年5月22日至6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发售代理机构:限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
    3.认购开户:投资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股票认购或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4.认购限额:场内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场内现金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投资者T日提交的场内现金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份额登记: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现金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其深圳证券账户内,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场外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06年5月22日至6月16日9:3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
    3.认购开户:
    投资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
    (1)已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现金认购业务;或者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或者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如使用深圳证券账户,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将托管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如欲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前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同上(2)-(3)项规定)。
    4.认购限额:投资者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或直销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以认购金额申请,每笔认购金额须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中国建设银行或直销机构的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或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场外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对于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T日提交的场外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对于使用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T日提交的场外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份额登记:对于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或直销机构场外现金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对于使用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场外现金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将登记在其深圳证券账户内,并托管在其预先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06年6月12日至6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
    3.认购开户:投资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A股账户。
    4.认购限额: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或直销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股票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拒绝认购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认购申请: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10只。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7.清算交收: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个股票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8.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场内现金认购和场外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首先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照各投资者的当日合计认购申报数量从小到大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9.认购份额登记:投资者通过股票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其深圳证券账户内,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10.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    1.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采用组合证券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场内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采用现金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场外申购赎回”)。
    3.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须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基于受理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对应组合证券的买入成本(包括相关交易费用)或卖出价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计算,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场内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内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场内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办证券公司可按照不高于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除权调整:若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在现金替代日(T日)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基金管理人将对替代金额的处理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2006-04-27日信息内容
    2006-04-28日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基金管理人或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外申购、赎回的申请。在申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之前,投资者须确保已在基金管理人或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妥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场外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1)T日,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并缴纳申购款项。T日日终,中国结算对申购申请数据进行处理,并将合格的申购申请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T+1日,基金管理人将申购确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根据申购确认数据,将失败申购回报以及成功申购的资金确认回报发送销售机构。
    (3)T+2日,中国结算完成申购资金交收。在T+2日至T+3日内,基金管理人运用申购资金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买入相应的组合证券对价。期间若有成份股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基于还原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能买入的部分成份证券或因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部分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按照T+3日收盘价进行计算。
    (4)T+3日日终,基金管理人依据组合证券的买入成本(含交易费用)计算T日场外申购价格,并于次日公告。中国结算根据T日场外申购价格办理申购份额的清算和登记。
    (5)T+5日,投资者可通过办理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情况。自T+5日起,投资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场外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1)T日,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T日日终,中国结算对赎回申请数据进行处理,并将合格的赎回申请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T+1日,基金管理人将赎回确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根据赎回确认数据冻结赎回份额,并将失败赎回、拒绝赎回以及冻结回报发送销售机构。
    (3)在T+1日至T+2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卖出相应的组合证券对价。期间若有成份股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基于还原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能卖出的部分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按照T+2日收盘价进行计算。
    (4)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依据组合证券的卖出价值(扣减交易费用)计算T日场外赎回价格,并于次日公告。中国结算根据T日场外赎回价格办理赎回份额的清算,生成赎回待确认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5)T+3日,基金管理人将赎回确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根据赎回确认数据将赎回确认回报发送销售机构。
    (6)T+4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赎回确认情况,赎回资金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账户。
    4.为降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人将对T日场外申购、赎回进行轧差处理。在净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组合证券的卖出,T日场外赎回价格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净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组合证券的买入,T日场外申购价格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另外,在T日净申购、净赎回数量较小(不足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时,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组合证券的买入和卖出,T日场外申购、赎回价格皆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此外,基金管理人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为场外申购提供垫款服务,以提高场外申购的处理效率。
    5.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及价格
    1.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投资者在办理场外赎回时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赎回总额的0.5%。所收取赎回费用的25%须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作销售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商定后,可以调整场外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后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价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T日场外申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的申购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买入成本除以对价的申购份额,T日场外赎回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的赎回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卖出价值除以赎回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价格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迟于T+4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价格最迟于T+3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此外,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为避免现金申购、赎回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临时决定暂停接受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十二)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基金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分系统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认购、申购或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或转托管,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在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T日开放时间内,投资者在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如确认成功,则自T+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2.对于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和不同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
    在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保已在转入方销售机构办妥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
    T日开放时间内,投资者在转出方销售机构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T+1日内,中国结算进行清算处理;如确认成功,则自T+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销售机构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开放式基金账户中,或需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深圳证券账户中,则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2.如投资者需将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开放式基金账户中:
    (1)在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保已在转入方销售机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并获知该销售机构代码。
    (2)T日开放时间内,投资者在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并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1日,中国结算进行清算处理;如确认成功,则自T+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销售机构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3.如投资者需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深圳证券账户中:
    (1)在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2)T日开放时间内,投资者在转出方销售机构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T日日终,中国结算进行清算处理,并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如确认成功,则自T+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4.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
    (2)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四)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就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五)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六)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基金相关业务操作将按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329,简称为“中小板P”)。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或停止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小企业将长期快速增长,指数化投资可以在有效分散中小企业较高的非系统风险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其平均水平的回报。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代表性、流动性与成长性,通过完全复制法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可以满足投资者多种投资需求。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基金拟投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根据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复制标的指数并核对,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数结构。
    (7)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分析由于组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8)根据指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明日交易内容与策略。
    (9)以T-1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T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