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募说明书(三) |
| 基金简称:国投融华 基金代码:121001 |
|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规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 依照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契约及相关法规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 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 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7) 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 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 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9)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设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 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基金契约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委托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属管理人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但 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 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基金托 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中融"的字样。 二十四、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2、发展概况 中国光大银行是国内第一家国有控股、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10 年来,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中国光大银行已具有与现代商业银行相适应的股权结构、 日益完善的经营机制和布局合理的机构网络。目前,光大银行已在全国23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36个经济中心城市设立了近400家分支机构。 3、财务状况 截止2001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总资产为265,404,914,553元,负债为 252,870,060,481元,净资产为12,534,854,072元。2001年度实现税前利润为414,741, 944元。 4、基金托管部所获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授权情况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关于设立基金托管部的通知》(光银发〖2002〗323号)文,中 国光大银行已于2002年8月12日设立了基金托管部,并同时赋予该部基金托管的责任。 (二)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和员工情况 1、 部门职责 主要负责全行各类基金及资产托管等业务,负责相应的制度建设,市场开拓,经营 管理,营销组织和风险控制等。 2、 处室设置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下设制度监察处、市场开发处、业务管理处、运行管理 处。 3、 基金托管部员工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20名,其中50%以上人员具有海外金融机构培训 经历。 (三)主要人员情况 1、法定代表人王明权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武汉市人民政 府副秘书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副董事长、交通 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 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2、 行长王川先生,历任山西省委办公室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信贷部主任、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 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3、 基金托管部主要负责人吴若曼女士,先后任南方证券深圳、上海分公司副总 经理,蔚深证券公司副总裁、光大证券总裁助理兼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 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4、 本基金托管业务主管贾峻女士,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投资银行 北京分行工作,先后任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稽核审计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主任,中 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私人部业务管理处处长及消费信 贷处处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业务管理处处长。 (四)保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资产净值 目前暂无保管其他基金。 (五) 受处罚的情况 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作,基金托管人及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证监会、人行、工商、财税等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我行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 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 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 责人担当,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 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 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稽核监督员,监督员依照 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 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12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 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我们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 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绝对安全。 二十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及时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 (6)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9)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0)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1)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2)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 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6)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 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 规及基金契约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 法律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六、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 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二十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人、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 损的情况时,要求索赔的权利;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以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 对帐单寄送 注册登记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电子 文件或书面形式寄送对帐单。 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 式寄送对帐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不受每笔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时定额投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定时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四)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基金账户 号码的后6 位数字。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 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755)83160000。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咨询、查询。 (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 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九、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目前的销售代理人为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建 兴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本基金管理 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销人。 三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三十一、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择标准为: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 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 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 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 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 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 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 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 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支基 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 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 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关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四)《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录:基金契约主要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中融融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契 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 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契约为准。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决定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 方式、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或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 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20日通知基金持有人。通知方 式可以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和召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基金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到会的人数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③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 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④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不 少于3人; ② 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③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基金契约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 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 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 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②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由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而 其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出具的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分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而其所有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 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 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再次开会的提前通知时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①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 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④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基金契约的规定;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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