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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融华基金详情
国投融华基金(121001)公告内容
招募说明书(一)
基金简称:国投融华 基金代码:121001

                   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签署日期:2003
年2月20日
    基金管理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8号
    投资目标:"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即以债券投资为主,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
为辅,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长期收益稳定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市场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
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率:0.6%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率:0.65%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最高为0.5%,持有3年(含3年)以上为0
    每笔认购最低金额:1,000元
    每笔申购最低金额及定时定额申购起点:100元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
0.0001元,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属基金资产
    基金发起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03年2月20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中融融华债券型基金产品说明书〖概要〗
    投资目标
    "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即以债券投资为主,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为辅,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投资理念
    "以债券为主、稳健投资、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
    投资对象
    本基金以国债、金融债和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以稳健收益型股票为辅助投资对象。
    选券与选股标准
    债券选择标准是:(1)信用等级标准,即无风险的国债与金融债,以及AAA信用等级
的企业债;(2)风险收益匹配标准,即根据优势法则,在风险相似时取收益率高的债券,
在收益率相似时取风险小的债券;(3)流动性标准,即交易较为活跃的债券。本基金债
券投资遵循低估值原则,根据以上三个标准选取低估值债券构建投资组合。
    稳健收益型股票选择标准是:(1)预期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基本约束
条件);(2)预期主营利润与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超过同期市场组
合的平均水平;或(3)红利回报率大于零,且市盈率小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类型选择上,除保留适当的现金准备以应对基金持有人日常赎回外,
投资对象以债券(国债、金融债和包括可转债在内的AAA级企业债)为主,以稳健收益型
股票为辅。债券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40-95%,股
票投资的最大比例不超过40%,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0-40%,除了预期有利的趋势市
场外,原则上股票投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方法,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在经济景气观测的基础
上,综合分析真实经济因素、物价水平变化趋势、国债政策趋势、货币市场与财政货
币政策因素,研判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给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指导。作为债券型基
金,本基金重点关注利率趋势研判,根据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和证券市场环境变化趋势,
主动调整债券资产配置及其投资比例。
    2、根据收益率、流动性与风险匹配原则以及证券的低估值原则建构投资组合,合
理配置不同市场和不同投资工具的投资比例,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择机适当利用债券逆回购工具、无风险套利和参与一级市场承销或申购等手
段,规避利率风险,增加盈利机会。
    4、在将来衍生工具市场得到发展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使用衍生产品市场,控制风
险,并把握获利机会。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R)是债券指数和中信综合(股票)指数加权近似定义的证券市
场收益率,表达式为:R=80%×债券指数+20%×中信(股票)指数
    其中,债券指数是以中信国债指数为基础计算的综合反映中信国债指数、中信企
业债指数、中信银债指数收益率的复合指数(将来如果有更合适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债
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本基金将考虑予以更换)。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预期风险相对可控、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低风险基金品种,具有风险
低、收益稳的特征,预期长期风险回报高于单纯的债券基金品种,低于以股票为主要投
资对象的基金品种。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将采取动态监控手段,运用中融基金风险与业绩评价系统和工具,监测基金
投资风险与经营业绩,并根据经济与利率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
写。
    本基金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本基金: 指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本基金契约: 指《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
契约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招募说明书: 指《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
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
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指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单位份额及
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
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
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武铁锁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50年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电话:(0755)82904140,82904106
    联系人:杨蔓、冯伟
    网址:www.zrfund.com
    (二)基金管理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注册登记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联系电话:  010 -68561041
    联系人:刘静
    网址:www.cebbank.com/www.95595.com.cn
    (五)直销机构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武铁锁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电话:(0755)82904140、82904106
    联系人:杨蔓、冯伟
    网址:www.zrfund.com
    (六)代销人
    1、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  010 -68561260、68561290
    联系电话:  010 -68561041
    联系人:刘静
    网上银行:www.cebbank.com/www.95595.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联系电话:(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网上银行:www.abchina.com
    3、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电话:(010)65275558
    联系人:吴杰
    网上银行:www.cmbc.com.cn
    4、福建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0591)7839338
    联系人:张磊
    网上银行:www.fib.com.cn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客服电话:8008108868
    联系电话:(0755)82133296
    联系人:鞠玮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客服电话: 021 -962588, 8008206888
    传真: 021 -62569400
    联系人:刘君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联系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奈学刚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客服电话:961102
    联系电话:(0755)25125666
    联系人:刘树祥
    公司网站:www.lhzq.com
    (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
    负责人:王俊峰
    电话:(010)65612299
    传真:(010)65610830
    经办律师:唐丽子、杨小蕾
    联系人:赵卫华
    联系电话:(0755)82125582
    (八)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罗国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五、本次发行安排
    (一)募集期限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为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暂定发行期自2003年2月25日至2003年3月26日,共30天,本基金对个人投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
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本基金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发行
公告。
    (二)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三)销售渠道
    通过本基金销售人的代销网点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公开发售,具
体城市(或网点)详见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0.6%。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
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假定
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价格=1×(1+0.6%)=1.006元
    认购份额=(10,000+3)/1.006=9,943.34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3.34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认购限制
    1、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 代销网点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
心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20万元。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申请金
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
到或超过100户,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上述净认购金额为扣除认购费用后
的认购金额。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如果基金成立,则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募集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
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本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
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
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本基金代销人办理本基金销售的营业网点。本基金目前的代销人是中国光大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代销人或减少代销人,并另行公告。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代销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
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注册登记人应在T日后1个工
作日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持有人赎回
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4、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单笔申购(含定时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包含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和基金帐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6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基金时间的递增而相应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2年(含1年)    0.4
    2年-3年(含2年)    0.1
    3年以上(含3年)    0
    赎回费扣除注册登记费、其他手续费后,余额归属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和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单位申购价格=基金单位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基金单位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单位申购价格=1.0167×(1+0.65%)=1.0233元
    申购份额 =10,000 /1.0233=9,772.31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772.31份基金单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基金单位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1.0167×(1-0.5%)=1.0116元
    赎回金额=1.0116×10,000=10,116元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1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4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1.0167×(1-0.4%)=1.0126元
    赎回金额=1.0126×10,000=10,126元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2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1.0167×(1-0.1%)=1.0157
    赎回金额=1.0157×10,000=10,157元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3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1.0167×(1-0)=1.0167
    赎回金额=1.0167×10,000=10,167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
+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登记。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若发生
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取消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4)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
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即以债券投资为主,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为辅,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与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长期收益稳定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市场
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投资对象以国债、金融债和AAA信用等级的企业
债(含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以稳健收益型股票为辅助投资对象。债券投资不
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40-95%,股票投资的最大比例不超
过40%,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0-40%,除了预期有利的趋势市场外,原则上股票投资
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以债券为主、稳健投资、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
    1、"以债券为主",在投资资产类型与风格上体现债券型基金的特征。
    2、"稳健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运作采取稳健投资策略,保持债
券投资的最低比例控制及其动态调整,适度投资稳健收益型股票。
    3、"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突出以债券为主的投资风格,在控制股票波动风
险的基础上,有限制地投资稳健收益型股票,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方法,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在经济景气观测的基础
上,综合分析真实经济因素、物价水平变化趋势、国债政策趋势、货币市场与财政货
币政策因素,研判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给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指导。作为债券型基
金,本基金重点关注利率趋势研判,根据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和证券市场环境变化趋势,
主动调整债券资产配置及其投资比例。
    2、根据收益率、流动性与风险匹配原则以及证券的低估值原则建构投资组合,合
理配置不同市场和不同投资工具的投资比例,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具体
包括:
    (1)根据交易所国债市场、交易所企业债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到期收益
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相机调
整不同市场间的投资比例。
    (2)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凸性和利差监测为中心,合理配置短期、中
期与长期投资品种结构,控制利率风险,把握不同券种利差套利机会。对未来利率上涨
预期,除了做好久期与凸性管理外,本基金还将合理配置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券
的比例。
    3、择机适当利用债券逆回购工具、无风险套利和参与一级市场承销或申购等手
段,规避利率风险,增加盈利机会。
    4、在将来衍生工具市场得到发展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使用衍生产品市场,控制风
险,并把握获利机会。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
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与操作程序
    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
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
核对与监督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等重大决策。
    (2)研究策划部根据自身研究成果,出具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
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
策依据。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研究策划部提
供的投资建议、其它信息渠道和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投资组
合。
    (4)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
风险控制意见。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
的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基金的日常运作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部下设的本基金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参与
成员包括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公司研究策划部还将在宏观环境分析、市场分
析、行业分析及上市公司调研等方面为基金管理小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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