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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融华基金详情
国投融华基金(121001)公告内容
招募说明书(四)
基金简称:国投融华 基金代码:121001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契约本条第(一)款所述事由。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
金合并事项。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由大会召集人负责审议。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
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2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的
持有人或代理人通过方可做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终止等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
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代理人在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契约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
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
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九、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 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契约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契约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契
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三十、其他事项
    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
决。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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