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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价值基金详情
长盛价值基金(080001)公告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二)
基金简称:长盛价值 基金代码:080001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率水平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可能的
损失。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波动,基金所投资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直
接影响证券价格;另一方面,利率变化也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收益水平亦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发展和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收益的一部分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收益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实际购买力水平发生变动,从而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主动型投资管理风险
  1、 主动型投资理念的风险。基于对中国目前证券市场弱有效性假设的否定,本
基金确定了主动型投资的基本操作理念。但是,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会随着时间的变化
而变化,如果国内市场的有效性特征在短期内发生显著变化,则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将
面临较大的不适用性的风险。
  2、 动态资产配置的风险。本基金将基于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动态调
整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在此基础上,对大盘成长、大盘价值、中盘成长、
中盘价值、小盘成长、小盘价值六类风格资产进行适时转换。在此过程中,本基金尽
管运用计量投资模型作为辅助的投资决策参考,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金经理和基
金管理小组的主观分析和判断。因此,基金经理对市场周期和资产配置的判断失误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的风险。
  3、 证券选择的风险。本基金的证券选择很大程度上基于研究员和投资管理人员
的研究分析和价值判断,尽管其研究结果基于其勤勉尽责的精神和专业素质,但并不
能保证不发生判断失误;同时,国内上市公司公开报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失真,
也可能导致研究结果与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发生偏离,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中国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典型的新兴市场,其市场整体的流动性风险较高,同
时,在某些情况下基金投资组合持仓股票也会因为各种原因使流动性风险水平增加,
从而使股票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尽管本基金管理人通过
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同时,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市场波动加大时,投资者申购或
赎回的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突然增加,从而使流动性风险突然增加。
  (四)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交易和信息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而导致基金的申购、
赎回、分红无法按时完成,登记注册和核算系统出现异常而导致无法按时显示净值、
净值估算发生错误而导致的风险。
  (五)其它风险
  基金受其它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的影响,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内幕交易及欺诈行为、金融危机、违约行为等基金管理人自身无法控制的风
险,也将影响相关的风险水平。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登记注册人自有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
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 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
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1、2、3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具
体赔偿方法应依照《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四种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确定和履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
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本基金的收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8、 红利分配时,若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它费用,基金登
记注册人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不足
0.01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
  9、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处理: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
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二)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办理本基金销售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目前的销售代理人是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并另行
公告。经管理人认可,销售代理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业务办理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3、 投资者当日提交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程序,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向基金销
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注册人应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
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进行权益登记。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
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 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时,必须在指定资金账户存
有足额的申购款项,若资金不足则申购不成功。
  在直销机构办理申购时,以投资者资金到账并提交申请为原则办理申购业务,申
购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有效。若资金到账日先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日,则以投资者
申购申请日为申请受理日;若资金到账日迟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日,则以投资者资
金到账日为申请受理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持有人
(赎回申请人)指定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契约有关
条款处理。
  (六)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 直销网点首次申购金额最低为20万元,已在直销网点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
投资者,之后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3.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单位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
进行一笔赎回后基金交易账户内基金单位余额低于100份,则投资者须一次性将全部
份额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
部分四舍五入。
  6. 赎回支付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支付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四
舍五入。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5%。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为登记注册费用。
  3.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调整申购及赎回费率,并在费率变更开始实施日的
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设某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元,某投资者于当日申购5,000元,
  申购费用=5,000×1.5%=75元
  净申购金额=5,000-75=4,925元
  申购份数=4,925/1.100=4,477.27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支付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和支付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设某日单位基金净值为1.300元,某投资者于当日赎回10,000份,
  赎回金额:10,000×1.300=13,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5%=65元
  支付金额:13,000-65=12,935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登记注册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可以进行成交确
认,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T+1工作日
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
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方技术
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基金的申购事实上无法办理;
  6.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方技术
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的赎回无法进行;
  5.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选择进行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
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第二开放日办理,并以第二开放日的基金
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
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七、非交易过户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公益、慈善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
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注
册人和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
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
告。 
  (三) 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
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六章中第十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
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开放日每一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
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经理更换;
  6、 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 基金终止;
  1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3、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4、 基金费用的调整;
  15、 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6、 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 其它重要事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收益;
  (2)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
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 决定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
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
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出席方式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
少于100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
表不少于3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而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
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基金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
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基金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
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
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
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它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的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它权力机关批
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期起生效。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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