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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增长基金详情
博时增长基金(050001)公告内容
招募说明书(二)
基金简称:博时增长 基金代码:050001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
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经理简历
    肖华先生,1965年出生,硕士学历。1993年3月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获得工业经济硕士学位。1993年4月至1994年1月在中国宝安集团公司工业
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1994年1月至1999年3月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君
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投资部经理、基金部经理、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管投资)。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于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同盛基金经理。2002年5月28日起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基金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阳先生,1973年出生,硕士学历。1998年6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
学院国际贸易专业,获得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销售交易部工作。2000年3月2日起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管理
部债券组合投资经理;2001年6月至2002年4月受聘于英国BAILLIE GIFFORD基金
管理公司新兴市场投资部,从事亚太地区股票投资的研究分析工作,2002年4月回
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阳先生在英国工作期间取得了英国投资协会颁发的
投资管理资格证书。
    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
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
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一、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4)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
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
完成;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二、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
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
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
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3)规定的方法
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净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赔付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
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
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
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
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
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一次,披露该开放日基金
单位资产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 重大关联交易;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终止;
    (10)基金经理更换;
    (11)基金费用的调整;
    (12)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
    (1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5)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6)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
    (17)注册登记人更换;
    (18)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
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
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
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6号文批准,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信托
投资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目前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分别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25%、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5%、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市场发展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财
务核算部、电脑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市场发展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
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注册登记等工作。基金管理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财务核算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
、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电脑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部负
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公司另设金融工程小组和北京办事处。金融工
程小组负责数量化研究、基金产品设计、投资业绩分析、风险控制等工作。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86人,其中62%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2年5月31日,公司共管理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裕元、基金裕
华和基金裕泽等五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裕阳
    全称: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
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基金经理:周枫
    成立日:1998年7月2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533元人民币(截止到2002年6月28日)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8年4.42%,1999年为41.47%,2000年为48.2
6%,2001年为-20.40%。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1999年50.04%,2000年122.46%,2001年77.08%.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8年为0.021元人民币,1999年为0.39元人民币,
2000年为0.485元人民币,2001年为0.007元人民币。
    2、基金裕隆
    全称: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主要通过
投资于业绩能够保持长期可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市场价值被低估的成长型上市
公司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基金经理:刘小山
    成立日:1999年6月1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297元人民币(截止到2002年6月28日)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9年为7.4%,2000年为48.5%,2001年为-17.
24%。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1999年7.4%,2000年59.49%,2001年31.9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为0.049元人民币,2000年为0.34元人民币。
    3、基金裕元
    全称:裕元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重组类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增值。本基金拟投资的重组
类上市公司包括已经实现重组、正在实施重组和有可能实施重组的上市公司。
    基金经理:刘红海
    成立日:1999年9月1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1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628元人民币(截止到2002年6月28日)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9年为-8.64%,2000年为55.2%,2001年为-1
3.23%。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1999年-8.25%,2000年42.40%,2001年23.56%。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为0.016元人民币,2000年为0.348元人民币
,2001年为0.036元人民币。
    4、基金裕华
    全称:裕华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通过对技术创新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而实现长期资本增值。同时通
过投资组合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而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经理:宋炳山
    成立日:1999年11月10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457元人民币(截止到2002年6月28日)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9年为-1.38%,2000年为47.7%,2001年-9.6
5%。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1999年-1.38%,2000年45.67%,2001年31.62%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0.11元人民币,2001年0.0043元人民币。
    5、基金裕泽
    全称:裕泽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上市公司,在尽可能分散和规避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经理:邹志新
    成立日:2000年3月2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9731元人民币(截止到2002年6月28日)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0年为6.2%,2001年为-14.16%。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2000年6.2%,2001年-8.84%。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0.085元人民币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
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
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周道志先生,董事,代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贵州财经学院金融
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金管处副处长、证管处处长,中
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
常务副总裁、中国光大金融控股公司(香港)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代总经理。
    牛冠兴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工商银行古田办事处
主任、武汉工商银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信贷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招银证券、国通证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
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
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
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
英国高诚证券(HK)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
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
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秦红女士,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科技财务
公司)资金计划部业务经理,株式会社七丰物产海外事业部经理。现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经理。
    唐冬元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在大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1998年7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
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
理。
    十九、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
突发的风险。
    (3) 督察员: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
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部:监察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
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
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二十、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资产;
    (2) 依照本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
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
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
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照本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17)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机构办理;
    (18)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基金资料。当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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