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泰货币(020007)招募说明书 |
| 基金简称:国泰货币 基金代码:020007 |
| 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核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号] 核准日期:[2005年月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 新;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 补充;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 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8 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 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通知》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 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 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 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 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 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 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 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4、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5、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6、股本结构: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上海爱建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上海仪电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 7、联系人:丁昌海 8、联系电话:(021)50819801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四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金(包括两只子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封闭式基金 成立日期 基金份额总份额 托管银行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1998年3月27日 20亿份 中国工商银行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1999年10月21日 30亿份 中国建设银行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2000年4月26日 5亿份 中国建设银行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2000年5月16日 5亿份 中国建设银行 开放式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银行 (2004年12月31日) 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02年5月8日 931,046,774.69 交通银行 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12月5日 82,580,548.8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12月5日 504,669,441.4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2004年6月18日 943,529,188.09 中国建设银行 金象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2004年11月10日 657,941,955.67 中国银行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EMBA,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研究生。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符学东,董事,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86年起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副处长,1993年至1999年担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起至今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志平,董事,本科。曾任铁道兵十一师技术员,武警江西总队后勤部助理员、处长,北京武警总队后勤部处长,科瑞集团投行部总经理,现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部负责人。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总经理。 董辅礽,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长期从事经济研究,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8年起担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曾任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 黄明达,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经理。 黄永明,监事,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副总监,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10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斌,副总经理,本科,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职。2002年4月起至今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3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督察员,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项目经理、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开发部总监,现任稽核监察部总监,公司督察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张顺太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5年证券从业年限。2003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基金经理。加入公司前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部从事债券研究,历任策略研究部债券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和部门副经理。2003年6月被《新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券分析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以及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不得从事的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媒体公布的信息或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饶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始终履行诚信勤勉为投资者服务的宗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出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七)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1、控制环境 ☆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A.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B.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C.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D.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E.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F.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5、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员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我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账、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名。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414.83亿份基金份额。 4、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基金托管人不得投资于基金;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不得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基金托管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2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电话:(021)58319999 传真:(021)58313388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6867468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靳庆军、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丹谢骞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发行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率为0。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投资者在当日(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4.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6)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收益;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100份基金份额;但当账户余额少于100份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 3、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赎回费。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国泰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国泰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元。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款: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已接受的申请且能够足额兑付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后续开放日办理。 3、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第九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即在市场定价的不均衡中寻求投资收益和组合流动性的均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结合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债券组合期限和类属比例,在保证本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长期趋势的判断、市场预期相对于趋势偏离的程度和各类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特征,决定组合中债券与其他资产的比例分布。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收益率、税收、相对收益差额及不同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决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通过期限配置和收益率曲线配置来建立债券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 (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风险控制工具 本基金使用国泰基金风险控制系统(基于StateStreetAskariTruview7.0R)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风险监测,评估内容包括投资组合的VaR分析、流动性分析与评价、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八)投资决策和交易机制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知》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货币基金投资的规定;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宏观经济分析员、策略分析员、债券市场分析员对未来宏微观经济和市场运行的独立研究分析报告; (3)公司风险稽核部根据国际先进软件系统定期出具的组合风险报告; (4)公司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投资情况定期出具的业绩评价报告; (5)货币基金管理小组对市场资金、收益率曲线和个券的定量定性分析。 2、决策程序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包括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各类属资产比例等;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小组在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和金融工程小组的支持下,拟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组合计划以及其他决策,实施投资策略和构建具体投资组合,严格按照投资流程,规范、安全、有效地管理基金资产。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模和价格范围内下单操作,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九)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等因素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4、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1)计算公式:平均剩余期限(天)=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第十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基金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列示,按购入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