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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基金全称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山西证券精选行业混合发起式A
基金代码018750(前端)基金类型混合型-偏股
发行日期2023年11月27日成立日期/规模2023年12月26日 / 0.106亿份
资产规模0.10亿元(截止至:2024年03月31日)份额规模0.1020亿份(截止至:2024年0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基金经理人庄波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0.00元(0次)
管理费率1.20%(每年)托管费率0.20%(每年)
销售服务费率0.00%(每年)最高认购费率1.20%(前端)
最高申购费率1.50%(前端)最高赎回费率1.50%(前端)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跟踪标的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直接从基金产品中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结构请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通过行业轮动结合产业链深度分析,自上而下发掘基本面拐点向好的细分子行业,买入具有估值性价比的优质标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把握产业变化趋势,挖掘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新旧产业投资机会,精选优质行业与个股,兼顾企业估值与盈利。 首先,遵循“自上而下”的投资理念,通过分析宏观经济数据、中观产业数据、政府政策,找出行业基本面变化的变量,锁定具备中长期增长空间的重点子行业。 其次,深度研究备选公司所处行业及其上下游多层产业链,跨行业纵向验证、同行间横向比较,识别风险点,找出行业驱动因素。重点个股关注公司财报、主要产品、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构建模型及定价。 最后,构建符合产品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通过降低配置个股所属行业之间的相关性降低整体组合的波动率。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并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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