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华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华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发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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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6063(前端) | 基金类型 | 指数型-固收 |
发行日期 | 2022年06月20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6月29日 / 55.076亿份 |
资产规模 | 13.99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13.3449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李邦长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20%(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2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0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 跟踪标的 |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跟踪偏离度以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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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替代性策略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视同收益分配前原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即在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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