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鑫元晟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鑫元晟利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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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5164(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长债 |
发行日期 | 2022年07月01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7月20日 / 25.100亿份 |
资产规模 | 3.11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2.8956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鑫元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杭州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黄轩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6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6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配置优质债券、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暂无数据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为30%-10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为0-7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为0-20%。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外,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如评级机构未出具债项评级的,则参考主体信用评级)。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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