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招商安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招商安福1年定开债发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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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4887(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混合二级 |
发行日期 | 2022年01月17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01月18日 / 17.600亿份 |
资产规模 | 41.87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38.9840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华夏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王娟娟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1元(1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0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3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3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5%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将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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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其中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30%-100%,评级为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0-70%,评级为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0-20%。信用债的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评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前述信用债不含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而进行合理资产配置。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基本面量化的广度投资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方法,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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