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平安惠信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平安惠信3个月定开债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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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2440(前端)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混合一级 |
发行日期 | 2021年07月07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1年07月15日 / 40.000亿份 |
资产规模 | 8.15亿元(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 份额规模 | 7.8743亿份(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
基金管理人 | 平安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田元强、罗薇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10元(6次) |
管理费率 | 0.3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3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3%(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30%(前端) 天天基金优惠费率:0.03%(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持续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用,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息差策略、现金头寸管理策略等,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获得债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现金头寸管理 在开放期内,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度、发行主体资质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研究,运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定价。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信用衍生品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信用衍生品适当投资风险收益比较高的债券,以达到分散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增强组合收益的目的。本基金所投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到期日不晚于封闭期到期日。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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