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工银瑞信优选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工银优选对冲灵活配置混合发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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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0668(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绝对收益 |
发行日期 | 2020年12月07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0年12月30日 / 3.420亿份 |
资产规模 | 0.37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3741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刘子豪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1.2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0%(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1.2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1.5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1.5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合理地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优选数量化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运用股指期货等对冲市场波动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待相关监管规定颁布和基础条件具备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及投资其他金融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等),且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届时相关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借助于数量化投研团队在模型计算、组合构建、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优选多种策略,通过合理匹配收益与风险水平构建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依据对市场的展望,灵活选择股票、债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力争通过多元化策略避免单一策略的超额收益率波动风险,构造低波动率、低下方风险的投资组合。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考量现阶段股指期货行情来灵活调整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计算沪深300期货主力合约年化贴水率并以此为基准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比例配置。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S)将按照沪深300期货主力合约年化贴水率水平(M)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具体股票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M大于等于10% 0%≤S≤60%
M大于等于5%,且M小于10% 10%≤S≤60%
M小于5% 20%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为特殊类型的混合型基金,主要采用对冲策略,与股票市场表现的相关性较低。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本基金实际的收益和风险主要取决于基金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因此收益不一定能超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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