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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债券基金详情
华夏债券基金(001001)公告内容
招募说明书(三)
基金简称:华夏债券 基金代码:001001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
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九、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
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可拨打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88092666,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10-66102133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AMC.com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
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半年报告:基金半年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
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
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对本招募
说明书进行更新并以公开说明书形式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
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基金概要;
  (2)最近6个月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业绩简介;
  (3)所有重要变更事项;
  (4)其他应披露事项。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
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4、基金费用的调整;
  15、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6、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
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8、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在前述媒体上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二十一、基
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二十二、基
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
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二十四、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夏债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附:基金契约摘要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夏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
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
益。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
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
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
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
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
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
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
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
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
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
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
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
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
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
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
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
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
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
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
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
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
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
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
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
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
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
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
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
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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