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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债券基金详情
华夏债券基金(001001)公告内容
招募说明书(二)
基金简称:华夏债券 基金代码:001001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
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7)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8)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0)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1)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
有人大会;
  (12)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办
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3)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
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投资于其他基金;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将基金资
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
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
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除为公
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
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
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公司根据全面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和防火墙原则建立了一套比
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
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
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
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
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
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
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
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
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
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
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
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
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
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
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
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
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
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
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中央交易
室发觉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
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
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
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
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
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
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
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
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
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
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
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1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注册登记、投资清算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
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
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
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
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
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
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
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实收资本:159亿元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
建,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
银行。
  财务状况:截至2001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6690.67亿元,年内实现利润总
额为25.63亿元。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核
算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部,现有员工29人。
  (三)主要人员情况
  方诚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任交通银行
副行长、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常务董事;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
委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主管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
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
行行长;1998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基金前已经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
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迅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
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
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
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高信用等级债券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较
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
合增值”。
  1、市场失衡蕴育投资机会
  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及其新兴市场的特点为管理人提供了实施积极投资策
略、实现组合增值的机会。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结构性低效率,主要表现在利率结构低
效和市场分割。利率结构低效的例证包括利率变动非市场化并滞后于经济波动、不同
期限债券收益率的结构性缺陷和相似期限债券收益率的差距;而市场分割的例证包括
相似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收益率差距。
  此外,我国债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运作时间较短,市场规模相对发达国家市场
较小,市场参与主体也比较少,市场规则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当中。市场参与主体的
不同需求、市场规则的变化、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给某一市场、某一债券类属
或单只债券带来不平衡的需求,使得其价格偏离价值,这都给债券基金的积极管理带
来了机会。
  2、基于系统化的价值分析,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
  积极的投资策略可以利用市场的低效实现组合增值。本基金的积极管理以价值导
向的研究为基础,通过自上而下的基本面分析与自下而上的相对价值比较,发现和确
认市场失衡。在组合构造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还通过研究发现市场校正失衡的动
力,以顺应市场进行操作,把握获利机会。
  3、严格的投资程序是实施积极投资策略、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保证
  严格的投资程序使得投资成为一个严密的过程,它使得投资管理团队的资源得到
最有效的配置。严格、有纪律的投资方法提供了一个发现和确认市场失衡的框架;程
序化、规范化的决策机制保证投资理念得到一致性的贯彻;严格的投资程序还可以保
证每一项重大投资决策都是集体决策的结果,都是基于审慎的风险管理作出的,对有
效控制组合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投资风格
  本基金为高信用等级债券基金,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为高于或等于AA级。
  在组合平均信用等级的计算中,按国债、AAA级债券、AA级债券等信用质量依次
下降的顺序对其赋予不同的分值,然后根据其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其中
现金视同国债,没有信用评级的债券根据其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或其担保资产质量与前
述债券信用等级的比较确定。所使用的债券或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是由国家有权机构批
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信用评级。
  上述平均信用等级的计算方法将根据债券市场新工具的出现、社会信用质量的变
化等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公开说明书中公布。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
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积极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
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1、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
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是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确定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
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类属配置主要根据
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
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组合构建与调整是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过程。
在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我们重视对投资风险的管理。我们运用结构
化、严格的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
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则为基金经理把握投资风险、了解投资
策略的效果提供了支持和独立的视角。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的实施,
有意识地承担有价值的风险,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
  (六)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组合久期偏离和类属配置政策、审
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债券研究员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
助与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七)投资程序
  1、确定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的形成过程是通过研究发现、确认市场失衡的过程。基金每一个投资策
略的确定都是建立在基本面研究基础之上的,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结构变化、资金
流动情况和发行人信用变化的研究,我们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不
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况,并通过实施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属配置等投资策略加以利用。这实际上是一个自上而下确定投资
策略的过程。
  2、个券选择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
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考虑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
素,我们可以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这实际上是一个自下而上选择个券的
过程。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3)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4)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5)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6)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组合构建
  组合构建是一个自上而下形成投资策略与自下而上进行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过
程。在确定备选个券的基础上,基金经理遵循以下原则构造投资组合:
  (1)确保投资策略执行,组合久期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2)保持组合分散化,减少非系统风险。
  (3)保持组合适当的流动性。
  (4)将下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
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报告和业绩分析使得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
险状况,确认组合承担的风险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业绩分析则能够确认组合是
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据以检讨投资
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八)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
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80%。前述信用等级是指由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
行的信用评级。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所投资的可转换债券不得转换成股票。
  7、本基金在成立后3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8、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9、本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业绩评价基准
  1、基准的确定
  我国债券市场分割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市场结构、规模和流动性方面
存在显著差异。由于缺乏统一指数,本基金将中信银行间债券指数、中信交易所国债
指数以及中信交易所企业债指数参照最近半年各市场的发行量(20%)和平均成交量
(80%)设计权重(取整),加权计算基准指数。根据最近半年(2002年3月——
2002年8月)各债券市场的发行量和平均成交量,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设定为“53%
中信银行间债券指数+46%中信交易所国债指数+1%中信交易所企业债指数”。
  2、基准的调整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如所用基准不
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将对其进行调整,新基准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中列示。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下,本
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临时确定变更基准指数,并及时公告。十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市场变化或波动所引起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宏观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
策的变化等因素都会对债券市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
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
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
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3)利差风险
  如果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扩大,对金融债、企业债等相对基准的
超额持有将导致基金资产收益低于基准。
  (4)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
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
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
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
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随着可转换债券和具有赎回权等隐含期权债券等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
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还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利率和可转换债券
对应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变化可能引起债券所附带的期权价值的变化,进而影响债券投
资收益的波动性风险;债券发行人行使赎回权使得债券投资收益下降的提前偿付风
险;市场状况变化等原因使得可转换债券只能转换为股票,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出规
定范围的风险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债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
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十
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基金资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华夏债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
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
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
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
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四)款第3、4、5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
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六、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
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7、除非基金持有人办理了选择分红方式为取得现金的手续,否则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出于业务模式的原因,投资者在部分代销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时选择的分红方式可
能为现金分红,但这一选择并不自动适用于本基金。如果投资者选择本基金的分红方
式为取得现金,仍需按本基金规定,办理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手续。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
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
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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