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募说明书(一) |
| 基金简称:华夏债券 基金代码:001001 |
|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华夏债券投资基金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61〗号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 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税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认购费用:可在认购或赎回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 购费)的0.8%,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0%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销售渠道: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 设立募集期限:2002年9月16日到2002年10月18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用:可在申购或赎回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的1.0%,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2% 赎回费用:无 每笔认购、申购最低投资额:5,000元 每笔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销售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2年9月9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投资理念: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投资风格:本基金为高信用等级债券基金,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为高于 或等于AA级。 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价值分析, 结合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程序,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 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 BBB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选券基本标准: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风险水 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流动性较好的债券;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 债或企业(公司)债券;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 券。 当前业绩比较基准:53%中信银行间债券指数+46%中信交易所国债指数+1% 中信交易所企业债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相对低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和平衡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本基金利用华夏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 合及个券风险,主要风险指标为久期和基金收益率标准差。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夏债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基金成立后对本招 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 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 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6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 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 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 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23 联系人:方瑞枝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23 联系人:方瑞枝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电话:(021)62751234 传真:(021)62750005 联系人:江永珍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102196,66102126 传真:(010)66102133 联系人:胡建军 2、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电话:(021)62751234 传真:(021)62750005 联系人:王玮 3、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电话:(010)67598410、67597175 传真:67598409 联系人:陶莉 杨奕 4、代销机构: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8日 电话:65186758 传真:65185322 联系人:权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069966-8805 传真:(010)66102169 联系人:毛淮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忠 联系电话:(010)65155566 传真:(010)65263519 联系人:冯继勇 经办律师:贺宝银 庞正中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牟磊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 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2年9月16日到2002年10月18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 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 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该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 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 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 元。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 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0.6%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 1.0% 满1年不满2年 0.7% 满2年不满3年 0.5% 满3年不满4年 0.4% 满4年不满5年 0.3% 满5年以后 0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认购费率不超过0.6%。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5,000×0.8%=40元 净认购金额=5,000-40=4,960元 认购份数=4,960/1.00=4,9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4,960份 基金单位。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5,000/1.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5,000份 基金单位,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 用。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基金成立的条件为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上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 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二)基金设立失败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 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 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八、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 机构为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 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 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元(包含申购费用)。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基 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0.8%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2% 满1年不满2年 0.9% 满2年不满3年 0.7% 满3年不满4年 0.6% 满4年不满5年 0.5% 满5年以后 0 4、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申购费率不超过0.6%。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6、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7、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100 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 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0% 0.8% 0.6% 前端申购费(C=A×B) 100 8,000 30,000 净申购金额(D=A-C) 9,900 992,000 4,970,000 申购份数(=D/1.200) 8,250.00 826,666.67 4,141,666.67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数(=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单位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 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单位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分别 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单位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1.0% 0.7% 0.5% 后端认购费(F=A×B×E) 100 70 50 赎回金额(=D-F) 10,150 10,730 11,350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单位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人 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 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2% 0.9% 0.7% 后端申购费(F=A×B×E) 144 108 84 赎回金额(=D-F) 12,156 12,892 13,516 3、T日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 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销售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 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总经理:范勇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准,于1998年4 月9日成立的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 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基金管理部、市场部、研究发展部、基金运 作部、信息技术部、法律监察部、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国际业务部、公司财务部和 综合管理部。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投资、行业和 上市公司研究,下设基金经理室、研究中心和中央交易室,分别负责基金管理、投资 研究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市场部负责新业务拓展、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 务、销售渠道管理、基金行政等业务。研究发展部负责产品研究与设计、公司网络化 建设。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 统规划与开发。法律监察部负责内部法律事务咨询,检查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并研究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与方针,协调各部门处理公司层面 风险事项。稽核部负责定期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检查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及人事档案等事务。国际业务部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进行 国际业务拓展研究和实施。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项。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文字 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截止到2002年8月,公司有员工112人,其中6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 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5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本情况如下(其中基金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截至2002年8月30日): 投资者需注意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预期的业绩表现,此外,上述6只基金均为 股票基金,而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不同基金之间的业绩或许并不具有可比性,上述基 金的业绩表现只是作为一个参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邵淳先生:董事长,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计划部副主任、中 国华能金融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北 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马春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华泰坤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 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监兼资产 管理总部总经理。曾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事务部经理、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成勇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大鹏证券公司 总裁助理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大连管理总部总经理、重庆管理总部总经理。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 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政金融大 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金证委委员、德 恒律师学院教授。曾赴澳大利亚研究法律。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 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 副处长、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经理、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张晓晖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曾任中国科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讲师、通汇科技与管理咨询公司财务部经理、 北京其润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辛洁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曾任职 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和基金部。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爱林,1965年7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投资经营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中心高级投资组合经理。2001年进入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债券基金经理。证券从业经历7年。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 资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 (8)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 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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