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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基金详情
华夏成长基金(000001)公告内容
招募说明书(三)
基金简称:华夏成长 基金代码:000001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
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
户独立。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
月内完成;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
单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
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
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
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
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半年报告:基金半年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对
本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以公开说明书形式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
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基金概要;
  (2)最近6个月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业绩简介;
  (3)所有重要变更事项;
  (4)其他应披露事项。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
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有可能影响投资人
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在前述媒体上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四、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
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订立《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
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
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
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
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夏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
业务。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
解释与修改。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
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
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
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
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
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
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
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
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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