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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基金详情
华夏成长基金(000001)公告内容
招募说明书(二)
基金简称:华夏成长 基金代码:000001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
向和投资策略;
  (2)获取基金管理费;
  (3)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
约,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
他证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
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
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
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
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
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
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
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
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
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
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
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
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审阅公司内部
稽核部门与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就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
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内部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
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
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
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

  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注册资本:851亿元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
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
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
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
截止到2000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5,316.95亿元,所有者权益1,148.5亿元,实
现税前利润84.83亿元。一级资本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29位;2000年
7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32位。
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遍布全国各地的25,000
多个业务分支机构、覆盖95%城市行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6,700余台
联网ATM以及50多个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
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5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
圳分行设立3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40余人。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1年10月底,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
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等1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142
亿份。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国建设银
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
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中国建设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
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
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
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
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
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建
设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则》、《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项
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基金清算处、基金
核算处、监督稽核处)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
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
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
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
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
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
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
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
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
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
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
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其授
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
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
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
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资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数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属于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
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
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2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
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款第7项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
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
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88092666,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10-66102133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AMC.com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成长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
重点是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
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理念是“追求成长性”和“研究创造价值”。
  1、追求成长性: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并且这种势头
仍有望保持下去。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中国经济的优秀代表,将得益于经济的
高速增长而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
最大程度上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2、研究创造价值:本基金认为,股票的中长期走势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决定的,国债的中长期走势是由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决定的,只有立足于宏观
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准确把握股票和债券的中长期
走势,从而为投资创造价值。
  (四)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
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决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
现金的分配比例。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
策。
  (2)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基金经理在既定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下,
借助基金管理人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
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3)独立的决策执行: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
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
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发
行的股票,从基本面的分析入手挑选成长股。具有以下特点的公司将是基金积
极关注的对象:1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
位,且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实力,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保持领先;2公
司的经营模式和科技创新能力保持相对优势,了解市场并能够不断推出新产品,
真正满足市场需要;3公司管理层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
迅速作出反应。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基于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上市公司
过去两年的历史成长性和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
行业成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
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评估,综合考察
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
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本基金将在对
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
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
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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