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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基金(000001)公告内容
华夏成长(160301)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简称:华夏成长 基金代码:000001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4年第1号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日期: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是对原《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为准。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更新)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4年6月30日。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华夏成长前收费为000001;华夏成长后收费为000002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9号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成立日:2001年12月18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属成长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税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费率:
    1、申购本基金分前、后端两种收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
    2、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为: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8%
    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           1.5%
    500万以上(含500万)          不超过1.2%

    3、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持有期越长,费率越低,直至为零。具体费率为: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8%
    满1年不满2年           1.5%
    满2年不满3年           1.2%
    满3年不满4年           1.0%
    满4年不满8年           0.5%
    满8年以后                 0

    赎回费率:赎回总额的0.5%
    每笔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
    每笔赎回最低份额:1,0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销售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上海和深圳的直销中心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金诚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成长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理念是“追求成长性”和“研究创造价值”。
    1、追求成长性: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并且这种势头仍有望保持下去。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中国经济的优秀代表,将得益于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2、研究创造价值:本基金认为,股票的中长期走势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决定的,国债的中长期走势是由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决定的,只有立足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准确把握股票和债券的中长期走势,从而为投资创造价值。
    四、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决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分配比例。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2)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基金经理在既定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下,借助基金管理人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3)独立的决策执行: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从基本面的分析入手挑选成长股。具有以下特点的公司将是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①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且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实力,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保持领先;②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科技创新能力保持相对优势,了解市场并能够不断推出新产品,真正满足市场需要;③公司管理层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基于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历史成长性和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评估,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五、风险特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高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六、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本基金利用华夏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合及个股、个券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阐述了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明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本招募说明书(更新)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也称基金契约,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发行公告:        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也称为销售代理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成立时间
    2001年12月18日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20
    联系人:张后奇
    (二)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电话: (010)67597420
    传真: (010)66212639
    联系人:尹东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102126
    传真:(010)66102133
    联系人:吴志军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陶莉  曲华蕊
    (2)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7)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任蕙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莹莹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864818转63538、6370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马永、马泽承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13)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16层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电话:(010)68431166
    传真:(010)88018657
    联系人:任杰、马嘉伦
    (14)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63786240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李昆  陈国才
    (15)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咨询电话:(0755)26936388
    (1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皇繁豫 肖洁雯
    (1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69
    联系人:毛淮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田予
    联系电话:(010)65155566
    传真:(010)65263519
    联系人:冯继勇
    经办律师:庞正中  贺宝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谢骞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准,于1998年4月9日成立的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
    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政金融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金证委委员、德恒律师学院教授。曾赴澳大利亚研究法律。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
    戴勇毅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李操纲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南京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李红薇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财部总经理。曾任北京会计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业务主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亚伟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业务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研究部经理。1998 年进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投资工作,先后任基金兴华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现任华夏成长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证券从业经历9年。
    田擎,经济学硕士。2001年进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员、研究员和华夏成长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收入;
    (4)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代表基金参与基金与第三人的诉讼;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费、申购费;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基金促销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进行费用优惠,减免收取基金合同规定的归属基金管理人或由其支配使用的各项费用;
    (10)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1)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2)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1)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公司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中央交易室发觉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共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将在T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8%
    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           1.5%
    500万以上(含500万)          不超过1.2%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8%
    满1年不满2年           1.5%
    满2年不满3年           1.2%
    满3年不满4年           1.0%
    满4年不满8年           0.5%
    满8年以后                 0

    4、本基金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本基金赎回费率为赎回总额的0.5%,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所收取赎回费中,需按不低于赎回总额的0.125%扣除归基金资产的部分,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7、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8%         1.5%           1.2%
    前端申购费(C=A×B)        18       15,000         60,000
    净申购金额(D=A-C)        982      985,000      4,940,000
    申购份数(=D/1.200)    818.33   820,833.33   4,116,666.67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数(=A/1.200)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单位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单位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单位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费用(E=D×0.5%)         51.25       54       57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F)          1.2%     0.9%     0.7%
    后端认购费(G=A×B×F)         120       90       70
    赎回金额(=D-E-G)        10,078.75   10,656   11,273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单位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赎回费用(E=D×0.5%)         61.5       65       68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F)         1.8%     1.5%     1.2%
    后端申购费(G=A×B×F)        216      180      144
    赎回金额(=D-E-G)        12,022.5   12,755   13,388

    3、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需按规定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需要交纳手续费,具体费率标准由销售机构确定。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成长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理念是“追求成长性”和“研究创造价值”。
    1、追求成长性: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并且这种势头仍有望保持下去。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中国经济的优秀代表,将得益于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2、研究创造价值:本基金认为,股票的中长期走势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决定的,国债的中长期走势是由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决定的,只有立足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准确把握股票和债券的中长期走势,从而为投资创造价值。
    (四)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决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分配比例。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2)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基金经理在既定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下,借助基金管理人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3)独立的决策执行: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从基本面的分析入手挑选成长股。具有以下特点的公司将是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①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且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实力,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保持领先;②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科技创新能力保持相对优势,了解市场并能够不断推出新产品,真正满足市场需要;③公司管理层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基于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历史成长性和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评估,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明确规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没有其他限制;
    2、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标准。
    (六)风险特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高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七)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本基金利用华夏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合及个股、个券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3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二、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三、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单位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③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④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